最新判决: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和经济补偿!

来源:

律法新声

2026年7月1日《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个案件二审判决日期2026年7月31日,判决明确:依据新规,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公司终止用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案情介绍:

段某,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

2017年3月10日,段某入职山东某公司从事导购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段某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显示其未参保养老保险。

2021年5月16日,段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段某继续在公司专柜工作至2025年底。

2025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口头告知段某不用再来上班。

双方发生争议后,段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1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86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301.37元等。

2026年1月8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082.7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236元及劳务费等。

争议焦点: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提供劳动,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及解除用工关系的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劳动者达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超龄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且年休假已过时效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本案事实,确认双方自2017年3月10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段某于2021年5月16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故依法确认双方自2017年3月10日至2021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务,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应适用关于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段某于2021年5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其于2026年1月8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段某诉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082.75元,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段某于2021年5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双方系劳务关系,现其主张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236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段某2025年12月劳务费2782元;驳回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属劳动关系,应支持经济补偿与年休假工资

段某上诉认为,其虽年满50周岁,但因公司从未缴纳社保,导致其至今未享受任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仍应属于劳动关系;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一审按50周岁认定完全错误;公司口头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审判决: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工资且终止用工不适用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

根据上述规定,超龄劳动者不享受年休假工资。段某于2021年5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其于2026年1月8日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段某诉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082.75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关于经济补偿金。段某于2021年5月16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双方系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现其主张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236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6年7月31日

案号:(2026)鲁01民终6810号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