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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廖某作为胡某甲的配偶,对胡某甲有扶养义务。廖某死亡时虽年满60周岁,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丧失扶养能力。胡某甲在其配偶发生案涉交通事故时已年近69周岁,其虽有社保退休金但金额达不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原审法院认定胡某甲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进而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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