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属于程序瑕疵,不影响调查结果,法院认定《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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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6)琼96行终5号
裁判要旨

上诉人主张万宁市公安局存在由不具有法制审核资格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的程序违法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本案中,作出2247号《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人员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对2247号《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存在程序瑕疵。但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肖四弟本人对阻挠施工的时间、地点及原因均予以认可,万宁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与肖四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法制审核的程序瑕疵并不影响调查结果。万宁市公安局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认定、送达等程序,作出2247号《处罚决定》结果正确。综上所述,被告万宁市公安局作出的2247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原告诉请撤销万宁市公安局作出的2247号《处罚决定》并且请求返还行政罚款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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