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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数据实验室
1.“自甘风险”规则在未成年人体育运动中的适用
——吴某某诉张某某、李某、某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例编号:2023-14-2-001-001
● 裁判要旨1.“自甘风险”的认定。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增强体质、促进健康,未成年人参加对抗型体育运动培训已成为普遍现象。如跆拳道这类对抗型体育运动,其训练、比赛本身即存在一定的受伤害风险性,参与者处在不确定的危险之中,参与过程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是被允许或容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未成年人在诸如跆拳道对打训练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能否要求对练者或参加者、训练或培训场馆以及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各地司法实践处理不一。民法典明确了“自甘风险”规则后,给此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相关各方主体的责任承担更加公平合理,责任范围更加清晰明了。2.“自甘风险”的责任承担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加以确定。“自甘风险”作为一项抗辩事由,通常会产生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对应到未成年人参与者,要充分考虑“受害者”和“受害者”参与体育活动的年龄、意愿、心智、训练经验、运动经历、受伤原因、主观过错等因素;同时,对于组织者或培训机构,尤其要充分考虑其资质、场地条件、教练员专业水平、对抗训练安排的合理性、安全保障义务、主客观过错、伤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理等因素。综合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责任承担范围及比例。 “自甘风险”规则的妥善适用,既可合理分配责任,也可实现对损害结果的预防,在裁判规范、行为导向上都具有积极意义,亦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体现。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愿参加对抗性体育活动,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审查认定——吴某某诉孙某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案例编号:2026-14-2-001-002●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自愿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对抗性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其他参加者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需承担侵权责任;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系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由,主张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学校运动场地安全状况、学校开展日常安全教育以及应急处理情况等因素,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断其应否承担侵权责任。3“自甘风险”规则不能当然免除教育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孙某诉北京博某体育公司、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案例编号:2025-14-2-001-001● 裁判要旨从事涉未成年人教学的教育培训机构,不能仅以其所教学的活动具有一定危险性即以“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教育培训机构仍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在确定责任比例时,可以从教育机构是否具有盈利性、管理措施是否达到相应行业要求、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进行审查。
4.学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编号:2025-14-2-001-003
● 裁判要旨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参与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结合体育活动项目的风险程度,学校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师资配备的安排是否符合要求,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是否得当等进行综合判断。5.寄宿生上下学途中伤亡校方责任险是否赔偿
——定远县某学校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编号:2023-08-2-500-001
●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界定寄宿学校的管理责任和范围,应结合寄宿学校的管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予以判断。寄宿学校不仅组织寄宿生的校内学习、校外活动,还对学生的生活、住宿、出行、去向负有管理责任。学生上下学途中是往返学校到居所或休息地点必然要发生的地点转换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虽脱离了寄宿学校的直接管理,但寄宿学校仍然对学生上下学存在间接的管理责任。如负有对学生离校手续的办理、离校后的去向以及及时通知监护人学生离校情形的管理义务,因此寄宿学校对于阻断寄宿生在上下学途中发生损害的危险源负有特别责任。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时,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认定
案例编号:2024-14-2-371-001
● 裁判要旨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就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7.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承担以及认定标准
案例编号:2026-14-2-001-001
● 裁判要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该机构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判断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从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对老师、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情况,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规范处置、救助等因素进行认定。
8.校园伤害案件赔偿主体及责任承担的认定
案例编号:2023-14-2-504-001
●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对学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本案判决对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了正确认定,划清学校与监护人在本案中的责任边界,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家长更多意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9.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案例编号:2024-07-2-001-002
●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正常体育活动受到人身损害,老师授课过程符合教学规范,且不存在明知学生受伤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情形的,应当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10.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对学校责任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学校的注意义务以及其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预见性、可预防性等因素
——刘某乐诉袁某洋、欧某娇、袁某浩、梅江区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编号:2023-16-2-001-005
●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时,对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教育机构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时,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第一,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比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此外还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第二,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教育机构的注意义务以及其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预见性、可预防性等因素。发生的损害超过一般人的预测可能,不能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需明确的是,虽然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像接力棒一样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
11.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但书条款认定体育比赛中的犯规行为应综合考量各项因素
案例编号:2023-07-2-001-005
● 裁判要旨竞技性体育比赛中,参赛者的违体犯规行为致其他参赛者人身损害的,能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主张免责,应当着重审查其犯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比赛规则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重要参考因素,但不能将体育竞技中的犯规简单地等同于侵权法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参赛者的犯规行为是为了进行正常防守而非针对其他参赛者人身的,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体育活动的对抗性程度、体育比赛的具体规格等因素,结合促进体育运动发展的目的考量,认定参赛者的犯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或者故意。
12.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编号:2025-14-2-001-004
● 裁判要旨1.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虽然不需要在教育部门备案,但实际从事的是教育培训类的工作,通过系统培训向学生传授体育、艺术等技能。对于从事针对未成年人文体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承担保护未成年学员以及避免学员侵害他人的教育管理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自证尽到教育、管理职责。2.对于具有较高风险性的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应当就年龄限制、安全须知、注意事项等重要内容向学生和家长进行充分告知,且在培训时应充分关注学生状态,保障学生安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1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开设的实景教学类兴趣活动课程中受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编号:2025-14-2-371-002
● 裁判要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开设的实景教学类兴趣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学校是否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综合兴趣活动自身的风险特点、活动中使用的教学设备对操作及周边环境的安全要求、任课老师在组织教学中是否落实安全要求并开展相关安全教育等情况,依法作出认定。
14.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案例编号:2025-14-2-371-001
● 裁判要旨学校或教育机构是否应对在校上体育课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根据一般过错责任,视其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判断学校对事件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需要结合教学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学校的场地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隐患、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中是否存在失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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