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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17次法官会议纪要
【基本案情】
Z公司申请执行一案,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Z公司先与L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正在执行的债权转让给L公司。后Z公司与白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白某某。L公司遂向A法院起诉Z公司,白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A法院经审查,作出生效判决一,确认L公司与Z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债权已转让给L公司,判令Z公司继续履行与L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配合L公司完成变更申请执行人程序。白某某另行向B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Z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有效。B法院经审查,作出生效判决二,确认白某某与Z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有效。
L公司持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一,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以Z公司并未书面认可L公司取得案涉债权为由,驳回了L公司的异议请求。复议法院以案涉债权仍然存在实体争议未处理完毕,可能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为由,驳回了L公司的复议请求。L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L公司持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一,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法院以Z公司并未书面认可L公司取得案涉债权为由,驳回了L公司的异议请求。复议法院以案涉债权仍然存在实体争议未处理完毕,可能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为由,驳回了L公司的复议请求。L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法律问题】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第三人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是否应予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经讨论,一致认为,在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第三人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应予支持。
第一,“一债二卖”情形下,虽然两个债权受让人都取得了生效判决,但生效判决一不仅确认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有效,还确认了债权已转让给在先债权受让人,债权转让人继续履行与在先债权受让人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而生效判决二仅确认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有效,应按生效判决一认定债权受让方。
第二,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案涉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故该第三人是案涉债权的权利承继人,可以按照权利承继人的相关规定处理。权利承受人不仅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之所以规定需由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债权的事实,是为了确认债权转让真实且无争议。对该要件的理解不应局限于“书面认可”这一形式,在案其他事实能够证明债权转让真实的情况下,应对该规定作扩张理解。同时,该项要求原则上应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效力应高于当事人的书面认可,在生效判决确认第三人已经受让案涉债权的情况下,原申请执行人应当受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拘束。在此情况下,应认定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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