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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新能
“刑事”入库指导性案例(5件)
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
入库编号:2026-18-1-055-003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渝0155刑初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2.26
裁判要点
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入库编号:2026-18-1-055-002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 2025.09.19 / (2025)浙0113刑初59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2.26
裁判要点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岳律评论:这个裁判观点让我想起在自动驾驶功能刚出现时,发生车祸后很多车厂出来声明其自动驾驶功能只是辅助驾驶,而非完全的自动驾驶,随后,国内统一按国标GB/T 40429-2021分级,L0-L2为辅助驾驶,L3-L5为自动驾驶,而目前国内厂商宣传的L2+/L2++均属L2级,非国标独立等级,而L0-L2辅助驾驶等级要求驾驶员永远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全程监控。而目前国内落地最高等级是L3和L4即特定场景的驾驶员接管和无须接管。至于L5的完全自动驾驶(全场景无接管)国内尚未落地。即使在美国,FSD功能≠L5,仍然是L2辅助驾驶,仍需双手握方向盘,目视前方,随时接管。
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
入库编号:2026-18-1-055-001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2)京02刑终37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6.02.26
关键词:刑事危险驾驶罪提取血液样本刑事侦查行为瑕疵证据审查
裁判要点
1.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施的提取血液样本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目的、血液样本用途、法律程序进展等因素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提取其血液样本的,该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 血液样本提取、封装、送检、鉴定等程序不规范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依法决定。
岳律评论:酒驾涉刑案件中突出问题是血液样本提取、封装、送检、鉴定等程序是否规范,而本案恰恰抓住了这个核心问题,但是遗憾的是根据刑诉法解释中的法律规定看,并不是发现了瑕疵就能彻底否定规范性,还需要达到办案机关无法自证其说的程度,而本案中人员名字错误和采血毫升数都被归为表述瑕疵,从而补正了程序规范性。但是如果从血液样本同一性,血液样本是否掺入酒精类检测物质等角度出发,可能会有一定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7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成某明醉酒后驾驶汽车,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大厦的公共停车场内行驶,与停放在停车位内的其他汽车发生剐蹭,大厦工作人员当即报警。民警到场后发现成某明有醉驾嫌疑,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1毫克/100毫升,遂通知医务人员到场提取其血液样本。经送检鉴定,成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41.3毫克/100毫升。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成某明赔偿了被剐蹭车辆车主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京0101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成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成某明以采血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 22日作出(2022)京02刑终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成某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公安机关于2022年3月27日对其实施的提取血液样本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3)京0101行初26号行政裁定,驳回成某明的起诉。一审宣判后,成某明以案涉提取血液样本行为不是刑事侦查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2023)京02行终967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二审宣判后,成某明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3日作出(2023)京行申3134号行政裁定,驳回成某明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提取血液样本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侦查行为,能否对其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血液样本的提取、封装、送检程序不规范的,应当如何依法审查处理。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提取醉驾嫌疑人血液样本的性质认定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证据。因人体血液酒精含量会随时间推移发生变化,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在发现醉驾嫌疑人并对其刑事立案后再提取血液样本送检,显然不符合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准确测定嫌疑人在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的取证要求。故实践中,通常均是在通过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等方式初查发现嫌疑人涉嫌醉酒驾驶后,即提取血液样本送检,之后再视鉴定结果决定是否作刑事犯罪处理。因此,应当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的结果、提取血液样本送检的目的等,认定提取血液样本送检行为的性质。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现嫌疑人已达到醉驾标准,或者嫌疑人呈现醉酒样态但拒不接受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的,公安机关为进一步准确测定其血液酒精含量,提取其血液样本送检,符合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嫌疑人醉酒的依据,予以刑事立案的,即便提取血液样本行为发生在刑事立案前,亦属于刑事侦查行为。
本案中,民警接交通事故报警后出警,发现被告人成某明的举止明显呈酒后样态,立即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初查,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1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当场通知采血人员提取成某明血液样本。经鉴定,成某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41.3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据此认定成某明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予以刑事立案。如上分析,公安机关提取成某明的血液样本送检,是依法开展的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收集血液样本程序不规范时的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对于收集物证、书证的程序瑕疵能够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不影响证据客观性的,应当予以采信。
本案中,血液样本密封袋照片显示签名民警系杨某义、张某纯,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血液检测工作记录填写的密封袋上签名民警为荆某、张某文不符;血液检测工作记录记载的“抽取两份血样,每份血样不少于3 ml”,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事项确认书记载的“试管2管、血样总量3ml”不符。对此,公安机关出具补正说明:血液检测工作记录填写的民警姓名有误,鉴定机构收到成某明2管血液样本,每管血液含量约3ml。
经审查,处警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液样本接收确认照片等证据证实,民警杨某义、张某纯接警后当场先对成某明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接着通知采血人员提取成某明血液样本,并在2管血液样本密封袋上手写签名,交由民警荆某、张某文送到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计算机上制作血液检测工作记录时,误将荆某、张某文姓名录入;成某明的2管血液样本已全部送检,鉴定事项确认书上记载的“血样总量3ml”是指单管血样总量,属于表述用语瑕疵。综上,上述瑕疵证据经补正后,不影响血液样本的客观性。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系在此基础上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结论真实可信,应作为定案的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12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1条
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6-18-1-054-001 /刑事 / 交通肇事罪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冀0505刑初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2.26
裁判要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关证据,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关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者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的,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入库编号:2026-18-1-017-001 /刑事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0.31 / (2022)粤刑终1036号 / 死刑复核 / 入库日期:2026.02.26
裁判要点
1.行为人明知自己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吸食、注射毒品系违法、自陷行为。对于行为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民事入库参考案例(1件)
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青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具有独创性的聊天表情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该表情系免费提供不代表相应权利被侵害时没有损失
入库编号:2026-09-2-528-002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19.07.19 / (2019)京0491民初1679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6.02.24
裁判要旨
1.社交软件中的聊天表情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造型,如果能够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软件免费许可模式下,他人对该免费软件提供的内容实施商业化的复制、传播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应依法对权利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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