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第3、19、20、21条等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的,可以将类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参引,但不作为裁判依据。
截至2026年1月,案例库收录指导案例共12例,参考案例51例。 为了便于查询,按照不同法律问题将指导案例和参考案例观点进行分类。如需相关案例全文,可私信留言。
| 法律问题归类 | 案例类型 | 指导案例观点(截止2026年1月12个案例)/参考案例观点(截止2026年1月51个案例) | |
| 用人单位的知情权VS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用人单位的知情应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参考案例 | 2023-07-2-186-008 牛某某诉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 、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 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
| 劳动关系确认–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参考案例 | 2024-07-2-490-003 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裁判要旨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 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司法建 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
| 劳动关系确认-“合作经营” | 指导案例 |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 认劳动关系案 | 裁判要点 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劳动关系确认-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参考案例 | 2023-16-2-186-001 乌鲁木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再229号民事判决) | 裁判要旨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仅对劳动者年龄标准作形式审查,而应具体审查 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应区分两种情形:其一,如果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 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其二,劳 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劳动关系。 |
| 劳动关系确认-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参考案例 | 2024-16-2-186-001 侯某生等与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 退休金的人员的,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 裁判要旨 1.区分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承包合同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从 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如果自然人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 权和经费分配权,自行解决承包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和纠纷,且在人事安 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上不受用人单位支配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 前与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的合意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 劳动关系认定–承揽合同,按实际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 参考案例 | 2024-07-2-490-001 安徽某高纤公司诉崔某平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 裁判要旨 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 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 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
| 劳动关系确认–平台用工企业与外卖骑手订立承揽、合作协议 | 指导案例 | 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2024-18-2-186-001 | 裁判要点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 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 ,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
| 劳动关系确认–平台用工外卖骑手注册个体工商户后再订立承揽、合作协议 | 指导案例 | 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 动关系纠纷案2024-18-2-186-002 | 裁判要点 1.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 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 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 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 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
| 劳动关系确认–经纪公司与网络主播 | 指导案例 | 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24-18-2-490-001 | 裁判要点 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 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 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 动关系。 |
| 劳动关系确认–平台用工与代驾司机 | 指导案例 | 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 司劳动争议案2024-18-2-490-004 | 裁判要点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 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 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 劳动关系确认-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有关系认定 | 参考案例 | 2023-11-2-490-001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 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6300号民事判决 ——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审查进路 | 裁判要旨 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判断互联网平台 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事实为基础,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 征;对于适格主体之间,平台企业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作用,从业 者无实质自主决定权,从业者获得的报酬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且具有持续稳定特 点,其提供的劳动是平台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从业者应平台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自备部分生产资料、薪酬由其他主体代发、双方事先对身份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等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
| 劳动关系认定–平台骑手与所服务企业签订合作承揽协议,劳动关系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权利义务内容审查认定 | 参考案例 | 2023-07-2-186-010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591号民事判决) | 裁判要旨 外卖骑手与所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实际权利义务内 容予以认定。骑手与所服务企业签署了合作、承揽协议,但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以劳动关系从属性作为内在核心评判基准。可结合平台新经济形态 特点,根据个案中所涉企业对骑手的工作管理要求、骑手劳动报酬组成、绩效 评估奖惩机制、平台经营模式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判。骑手与所服务企业均 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本质特征的,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 劳动关系认定–船舶挂靠,船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二条,对此情形作出规定,如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亦可以要求被挂告公司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用工主体责任。 | 参考案例 | 2023-10-2-490-001陈某诉广州某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动争议案 ——船舶挂靠经营时船员与被挂靠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广州海事法院(2021)粤72民初55号民事判决 | 裁判要旨 挂靠行为违法不能成为船员与被挂靠公司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在船员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判断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可以通过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凭证、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的从属关系、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性质以及劳动报酬领取等多个层面 进行认定。 一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凭证包括招工登记表、报名表、 工资单、社保记录、考勤表、工作证、服务证等。在挂靠经营中,若劳动者的 上述凭证由被挂靠公司发放,可认定其与被挂靠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案涉 船员服务簿上加盖的被挂靠公司名下船章和船员服务部签证章系船舶实际经营 人私自刻制加盖的,不能成为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文件材料。二是判断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船员与船舶实际经营人双方 商定从事劳务工作的岗位及报酬、在船期间船员根据船舶实际经营人的安排提 供相关劳务、船员所得的劳务报酬由船舶实际经营人支付、劳务报酬的调整亦 由船舶实际经营人作出,且船舶实际经营人并非被挂靠公司的员工的,应当认 定船员并非被挂靠公司的员工,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三是 确定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性质,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并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 分,以及劳动者劳动报酬领取情况,是否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原则领取劳 动报酬。船员从事的劳务并非被挂靠公司业务的直接组成部分,获取报酬与被挂靠公司无关的,不宜认定两者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
| 劳动关系认定–网络主播和文化传播公司劳动关系认定 | 参考案例 | 2023-07-2-490-001 李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劳动争议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1910号民事判决)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裁判要旨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 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 。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劳动法意义 上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
| 劳动关系认定–劳务派遣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主张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 参考案例 | 2023-16-2-490-001 廖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自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 | 裁判要旨 劳动者已提供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
| 劳动关系认定–违法分包时,实际施工人要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2号)第一条,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主体责任 | 参考案例 | 2023-16-2-490-004 薛某景诉新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23)兵 民申938号民事裁定(2023年11月13日)) ——建筑施工违法转包、分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 裁判要旨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 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
| 劳动关系认定–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军人(自主择业) | 参考案例 | 2023-07-2-490-004 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 裁判要旨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 |
| 劳动关系认定–快递人员与物流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 参考案例 | 2023-07-2-490-005 陈某某诉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快递小哥”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 裁判要旨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之间关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该部分人员多数属于依赖于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就劳动关系确定而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如果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应当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