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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魏义欢
节选: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岳鹏: 案例三:不符合约定的利润目标但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不宜判决强制解散【案情简介】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起诉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作为国有控股企业,持有被告41%股权,依据2019年在股东之间签订的合资协议,如果在未来三年内被告盈利总额不足2000万元,各股东应当同意立即解散公司。在原告投资被告公司时满三年之后,原告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以及整治资不抵债企业的要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强制解散被告。被告及其他股东则主张公司经营状况正在改善,多份商业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而且公司在2024年已经实现盈利,扭转了亏损局面,目前也并不存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僵局,允许公司继续存续不会导致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不存在公司僵局,而且2024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具备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负债规模正在缩减,偿债能力也有实质提升,因此在公司解散纠纷中不宜直接适用合资协议的解散条款,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解散公司的请求。【典型意义】本案判决从鼓励盘活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及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出发,展现了司法在处理公司解散纠纷中的平衡智慧。法院充分考虑合资协议的履行经过以及背景,没有机械适用股东之间关于解散公司的特别约定直接判决公司解散,从而为公司通过调整经营策略、消化库存、诚信履约提供了空间。现代公司治理制度要求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分离,虽然股东事先可以约定在出现特定情形时股东应当形成一致决议,但在关乎公司生死存亡的情况下,法院仍然需要考虑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宜仅凭股东约定判决公司解散。本案为类似的公司解散纠纷提供了兼顾法律约束与经济考量的参照路径。[09:55:34][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岳鹏]: 案例四:不动产腾退活用合理过渡期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案情简介】2024年9月,法院判令被告某酒店腾退租赁原告某实业公司所有的五层楼栋。判决生效后,酒店却迟迟未履行腾退义务,实业公司在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现场勘查发现应腾退楼栋内含200余间客房,规模庞大。酒店深耕十余年积累了众多会员群体与稳定客源,如果仓促停业,不仅会导致员工失业,更可能让大量预付款会员面临经济损失。考虑到中小民营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毛细血管,合理利益在执行程序中也应当得到兼顾;酒店在当地经营十余年,如果直接强制腾退,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连锁反应,也与“稳经济、保就业”的政策导向相悖。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表示同意给予酒店一定周期用于腾退。因此,合议庭决定给予酒店两个月腾退过渡期,帮助化解困难履行义务。如此一来既能守住法律底线,又能为企业留足缓冲空间。接下来的两个月里,执行法官定期前往现场监督执行进展,过渡期届满后,酒店顺利完成腾退,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得以履行完毕,同时双方也对过渡期内的租金结算协商支付完毕。【典型意义】本案中,酒店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腾退义务,实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酒店经营规模庞大,涉及众多员工及预付款会员的权益,坚持强制腾退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法院秉持严格公正司法与善意文明司法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维护判决效力的同时,兼顾中小民营企业的合理利益,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给予酒店两个月过渡期,采用“活封活扣”的方式,定期监督执行进展,最终保证腾退义务顺利履行,双方均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本案从稳定市场主体的合理预期入手,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平衡判决执行与企业生存需求,减少对酒店正常经营及就业、会员权益的冲击,也与“稳经济、保就业”政策导向保持了一致立场,为类似的执行腾退案件提供了可借鉴可推广的范例,展现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保护民营经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司法智慧。[09:55:56][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李岳鹏]: 案例五:被执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又有真实债务清偿意愿的,可以缓用失信措施以盘活企业经营【案情简介】某建设公司与某施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施工公司立即给付建设公司数额较大的合同款及利息损失,建设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施工公司虽然认可债务,但表示短期内资金紧缺,无法一次性支付。同时表示目前仍有在建工程,如能继续承包工程,未来有望通过工程收入偿清欠款。执行法官确认被执行人具备一定的盈利和还款能力,但因为应收账款无法按时收回,加之部分商业承兑汇票延期付款,所以无法自动履行债务,此时如果机械草率地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势必会降低施工公司的信用评价,进而影响开具票据和应收账款展期的审批通过,大大降低被执行人的企业正常运转和持续盈利能力。根据以上背景,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虽然存在失信情形,但由于被执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且有清偿债务的真实意愿,缓用失信措施更有利于被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最终,经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反复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来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同意暂时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此后,在执行法官的监督和敦促下,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分四次清偿了剩余全部债务及利息,实现案结事了。【典型意义】本案是关于健全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的生动司法实践,执行法官严格依法依规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有效平衡了法律的刚性执行与民营企业的生存需求。执行法官审慎评估被执行人的盈利能力和还款意愿之后,认定不能自动履行判决义务的原因在于资金周转出现阶段性困难,而非恶意拖延执行。在此情况下,如果暂缓适用失信惩戒措施,有利于避免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价持续下降,进一步影响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和还款的能力。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给予被执行人合理的宽限期并促成分期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最终成功实现案结事了。本案展现了失信惩戒的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的实践作法,对虽然存在失信但能够积极纠正的经营主体,通过灵活执行方式,为企业盘活资产,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提供了缓冲地带。本案不仅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助力被执行人通过继续承接工程,引入资金等方式逐步清偿债务,契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的立法本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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