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理解、无需工伤认定、经典案例、维权要点、注意事项!

来源

天津华先律师事务所

一、规定概览:核心内容表格总结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施行日期:2011.01.01) 是保障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权益的重要法规。下表概括了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程序规定等关键要素。

方面具体内容依据
适用范围1、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情况。第二条
赔偿构成1、治疗期间费用(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2、一次性赔偿金(死亡或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第四条
伤残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倍第五条
死亡赔偿标准1、一次性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第六条
赔偿基数定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伤残赔偿);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赔偿) 
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费用由单位支付 
争议解决赔偿数额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单位拒不支付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第八条

该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在这些单位工作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无法按照正常的工伤保险程序获得待遇,因此设立了此种一次性赔偿制度作为特殊救济途径。


二、关键条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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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用工单位的界定

  • 根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二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三是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只要符合上述情形,就应当适用本办法进行赔偿。
  • 实践中,对于“单位”的认定通常采取实质性标准,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定的规模和人员,从事生产活动,即使未办理工商登记,也可被认定为非法用工单位。

如何理解:不具备相应用人单位合法经营资格

  • 认定非法用工关系的前提,用工主体必须是单位,必须以单位的名义用工,解释参考如下案例:(2025)湘02民终1445号:本案中,宋某主张的是“单位不合格”,认为肖某、谈某、苏某云、彭某军、肖某组建的所谓合伙体是以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从单位自身特质来看,该合伙体较为松散,无法证明该合伙体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统一财务制度、层级关系明确、以单位名义对外经营等单位特征。从经营的业务分析,该合伙体从事的道路交通货物运输业务无经营主体资格限制,不是必须以单位名义方能经营的业务。故原审对其诉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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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范围的确定

  • 赔偿包括两大部分:治疗期间的费用一次性赔偿金。治疗期间的费用涵盖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执行,但由单位全额支付。
  •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在员工治疗期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用人单位应当充分重视。
  • 赔偿标准的具体计算: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有所不同,从一级到十级依次递减。这里的“赔偿基数”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点与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基数的确定方式相同。对于死亡赔偿,则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另按10倍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这一标准确保了赔偿的公平性和全国统一性。
  • 程序性规定的理解对维权成功至关重要。根据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鉴定费用由单位承担。实践中常见的误区是认为非法用工情况下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实则不然。法院在案件中可以直接对是否构成非法用工伤亡进行认定,无需经过行政认定程序。这对于及时维护伤亡职工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避免了因程序繁琐而导致的维权障碍。
  • 权利救济途径:对于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则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通常需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非法用工单位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此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近年来相关的司法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下是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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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淳某心源性猝死案(2019年)中国就业网2021.12.06:淳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小食店工作期间猝死。法院认定该店属非法用工单位,判决经营者按照201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727,920元,并按10倍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363,960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后总计1,054,600元。此案明确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赔偿无需工伤认定前置程序,法院可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同时,法院认定工作时间上厕所属于”工作必要延伸”,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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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某五级伤残案(2024年)来源“简法务2025.7.12”:吴某在未登记注册的锁具加工厂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包括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的8倍,即769,896元)、治疗期间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假肢装配及维修费268,800元)等各项费用共计1,105,609.64元,扣除已付款项后实际支付930,309.64元。此案明确了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计入赔偿范围,且非法用工赔偿项目不因受害人获得保险理赔而减少,保险理赔款不能抵扣单位应付赔偿。

这些案例共同表明,司法实践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持保护倾向,在用工关系认定、工作时间地点界定、赔偿范围等方面往往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同时,也提醒劳动者注意非法用工维权的特殊程序要求。


四、相关注意事项

在理解和应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这些注意事项对于保障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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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时效限制:非法用工伤亡赔偿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应当注意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尤其是指伤亡发生之日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实践中,不少受害者因不了解时效规定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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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存要点:非法用工关系下,双方通常未签订书面合同,工资支付也不规范。受害者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以下关键证据:工作证明(工牌、考勤记录、工作证等)、工资支付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工资条等)、通讯记录(与雇主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见证人证言(同事证言、名片等)、现场工作证据(工作照片、视频等)。这些证据对于证明非法用工事实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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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与正规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为一次性赔偿,后者则包括长期待遇(如伤残津贴、工伤医疗待遇等)。此外,非法用工赔偿中,死亡丧葬补助金为全国统一标准,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两者计算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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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执行后果: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若单位仍拒不支付,受害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单位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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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关键点: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伤残等级和赔偿数额的基础,应当注意以下要点:鉴定需由单位或个人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费用由单位承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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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衔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存在紧密联系。实践中,对于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如治疗期间的具体费用标准,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需要注意办法的特殊规定优先适用原则,例如非法用工伤亡赔偿无需工伤认定前置程序。

结语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提供了一条重要的维权路径。同时,该办法也警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合法经营、规范用工,否则将可能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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