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答网精选答复选登】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的款项,非因申请执行人原因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款项的归属问题

来源

中国执行

本文摘编自《执行工作指导》总第89辑。《执行工作指导》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是《中国审判指导丛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丛书对我国目前执行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提炼与总结;同时,丛书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大局,紧密结合执行工作理论与实践,为全国广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职业者提供及时、权威的执行工作业务指导和参考,对正确理解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准和破解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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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执行问题精选答复选登】

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的款项,非因申请执行人

原因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入

破产程序后,款项的归属问题

咨询内容: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属于被执行人甲公司的A款项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非因申请执行人原因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管理人向执行法院送达告知函,要求将A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对A款项如何处理?

答疑内容:原则上,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

对于是否“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也即是否实施完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个案具体情形也不尽相同,需要稳妥做好申请执行人和破产债权人间的利益平衡,区分情形处理。第一,案款已具备发还条件但在法定发还期间内未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的。此时执行程序实质性工作已完毕,申请执行人如果没有过错,不应由无过错的申请执行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款项不宜认定为破产财产,应清偿申请执行人。第二,案款已具备发还条件但法定发还期间尚未届满。此时应当结合申请执行人对发现案款工作的贡献、申请执行人有无恶意阻碍破产程序等因素综合考虑。申请执行人贡献较大且不具有可归责性的,应当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反之,应将该案款认定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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