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解决路径、法律责任及特殊保护

来源

农情田园

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法律规定了多种解决途径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以下内容供参考学习。

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因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确认、保护等事项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纠纷解决途径

(一)协商解决: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三)仲裁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纠纷法律责任规定

(一)侵权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殊保护规定

(一)进城农户保护: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妇女权益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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