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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李律交个朋友
许多劳动者存在一种误解:已经离职,时间久远,再找单位补缴社保,单位就不管了,只能自认倒霉。
许多单位也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时间久远的社保欠费可以因“超过时效”而免于补缴。
法院对此问题的明确态度:社会保险费征缴不适用时效限制。
本文将通过北京市和山东省两起典型法院案例,深入解析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时效问题,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1 法院判决:社保征缴无时效限制
案例一:北京某软件公司补缴20年前社保费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行终528号行政判决书.pdf
2022年,刘某向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北京某软件公司为其补缴2003年5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公司辩称:欠费行为发生在20年前,而海淀社保中心依据《社会保险法》作出限期补缴通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查处期限。
法院明确认定:社会保险费征缴不适用查处时效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的是稽核职责,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的劳动监察不同,不受2年时效限制。
法院判决:驳回软件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社保中心作出的限期补缴通知。
案例二:威海市荣成某电器公司补缴7年社保费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10行终149号行政判决书.pdf
2023年,李某先投诉荣成某电器公司未为其缴纳2007年3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包括员工签署了“放弃社保声明”、政策限制外地户籍参保、已过补缴时效等。
公司强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法行为终了超过2年的,不应再查处,且劳动者本人曾签署“不愿参保证明”。
法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行政征收行为,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处罚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
法院判决:维持社保中心作出的稽核意见书,要求公司补缴长达7年的社会保险费。
2 为何社保追缴“永不逾期”?
1.社会保险费的性质特殊
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公益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征缴行为不同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效适用于“惩戒性”行政行为,而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征收行为,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不具有惩戒性质。
3.法律没有规定社保补缴有时效
纵观《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社保经办机构追缴社会保险费设置任何时效限制。法无明文限制,即意味着征收权长期存在。这与税收征缴中追缴欠税的原理一致。
4.“自愿放弃社保”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因此,任何形式的“放弃社保协议”或“现金补偿协议”均属无效法律行为,不能成为企业免责的理由。
3 给企业和劳动者的实务启示
对企业而言:
1.彻底摒弃侥幸心理:必须意识到社保欠费是一颗“不知何时引爆的炸弹”,历史旧账随时可能被追查。依法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是唯一出路。
2.放弃社保协议无效:不要再以“员工自愿”为由不缴社保。这类协议在法律面前毫无效力,反而会成为企业违法的证据。
对劳动者而言:
1.权利永不眠:即使离职多年,一旦发现原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仍有权通过向社保中心投诉等方式要求补缴,维护自身养老、医疗等核心权益。
2.保留关键证据:妥善保管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离职证明等材料,这是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工资数额(用于核定缴费基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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