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涉案材料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公司印章,与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虽然该文件材料系“先盖章后打印”,但本案无证据证明存在盗盖印章之事实,故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
(2019)最高法民申4393号
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甲公司申请再审称,经鉴定,本案发现多枚假印章,涉嫌伪造印章、盗窃印章,应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本案并移送公安机关。“3.20《承诺书》”上加盖的甲公司印章经鉴定为虚假印章,甲公司未予追认,该承诺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假设“3.20《承诺书》”上的印章真实,也系无效承诺,甲公司也不应承担责任。该承诺书系附条件的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其签订之时主债务尚不存在,承诺之保证无效。该承诺书作出之时主债务尚未发生,亦不符合债的加入之条件。该承诺书系甲公司XX办事处工作人员加盖印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乙公司未提交甲公司授权XX办事处对外提供担保的书面授权,违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3.20《承诺书》”与2014年4月2日的《证明》(以下简称“4.2《证明》”)存在矛盾,且存在多处不合常理之处,债权人、债务人涉嫌串通伪造证据损害甲公司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再审。
经审查,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贷关系存在本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经鉴定,“3.20《承诺书》”及“4.2《证明》”上出现与被申请人丙公司、甲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的非备案印章。甲公司印章被伪造的事实虽然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依据本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继续审理本案,并无不当。甲公司主张“先刑后民”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经鉴定,“4.2《证明》”上“原有印章(印模)”处加盖甲公司印章,与甲公司于2013年1月20日签订的《XX项目工程》、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XX工程补充协议》、2014年3月26日签订的《XX项目合同备案资料》等合同文件上甲公司使用的印章一致。虽然“4.2《证明》”系“先盖章后打印”,但原审判决认定该先行盖章行为具有概括性授权和追认属性并无不当。根据司法鉴定结论,“3.20《承诺书》”上甲公司印章与“4.2《证明》”上“现有公章(印模)”、“单位公章(印模)”印章同一。据此,原审判决认定“3.20《承诺书》”对甲公司有约束力,并不缺乏证据证明。甲公司无证据证明“4.2《证明》”系乙公司盗盖印章形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现有公章”起用时间晚于“3.20《承诺书》”出具时间。甲公司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
…..(略)
驳回甲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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