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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2024)最高法法复7号
2024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2024)最高法法复7号],对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固原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申请再审一案”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如下:
当事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数个法律规范且存在法条竞合情形的,应该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数个法律规范均可适用且均规定罚款处罚的,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按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情节分别评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来源:阎巍 王坤宁:《“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关于(2024)最高法法复7号请示答复的解读》,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100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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