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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即起 曰法三章 有
农村宅基地建房超过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面积,经农业农村局多次催告,下达了限期拆除的处罚通知,超出面积就一定要拆除吗?其实,不一定!
我们说“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生搬硬套法律,作出处罚与夺人生路无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应遵循“比例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次案例“农业农村局做处罚说超出面积必须拆除,法院判决说拆不得!”行政机关处罚任务倒是完成了,但让人家村民的日子怎么过呢?
【案号:(2024)豫05行终254号】(有案例,打官司也有底气!)安阳市龙安区某村村民王某。王某房屋宅基地占地面积(证书)276㎡,实测王某宅基地占地面积为372.61㎡,其超出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面积占用96.61㎡建住宅,未能提供合法的批准手续。
龙安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0日对王某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某甲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6.21平方米,限其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但王某的实际情况是,王某家庭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符合分户条件,目前全家十口人,居住条件十分有限,近年来多次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因村委会未留宅基地,无法解决困难。
这个处罚决定无疑让王某家的居住情况雪上加霜,王某甲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作为一户,超出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未能提供合法的批准手续,龙安区农业农村局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处罚合法。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家庭符合分户条件。在村内没有预留宅基地且无法为王某家庭分户的情况下,龙安区农业农村局未充分考虑王某家庭实际情况、违法占地情况、以及占地行为是否对村内造成严重影响、村委会对王某违法占地的意见等情况,作出符合实际情况及最低处罚后果的考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撤销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
这恰是法理与情理碰撞的生动注脚。行政机关严守条文作出拆除决定,却忽略了十口之家的居住困境;法院的改判,正是让冰冷的法条适配了生活的温度。
行政处罚的终极意义,从来不是机械地 “完成任务”,而是在惩戒之外,寻找化解矛盾的出口。当严格规定遇上现实困局,多一份对 “人间烟火” 的体察,才能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让人心悦诚服的温度。
可现实中,还有多少类似的 “超标” 背后,藏着不为人知的难处?当规则的刚性遇上生活的弹性,该如何找到最暖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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