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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解释
网红“西绿”假律师实际,引发部分律师在社交平台表达不满,“假律师大行其道,真律师寸步难行”、“挤压了正儿八经从业的律师生存空间”、“真让人感觉很荒唐,假律师靠人设日进斗金,很多真律师却在温饱线上挣扎”、“假律师利用短视频平台“精英滤镜”误导公众,损害行业公信力”。
6月20日,浙江省律协召开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
全文如下:
浙江省律师行业自媒体行为自律公约
(2025年6月21日省律协十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本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自媒体平台发表言论、作品、信息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浙江省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公约。
一、倡导、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自媒体平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公平正义,努力践行律师使命和社会责任,维护律师社会形象。
二、律师、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自媒体平台制定的规范规则与管理制度,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创作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自媒体作品,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三、律师、律师事务所应专业审慎,发表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自媒体言论、作品、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律师、律师事务所名义就法律问题发表的言论、作品、信息等,应确保真实、准确、客观、谨慎、理性,避免误导公众;
(二)对自媒体言论中引用的事实应作必要核实,对可能存在虚假成份或难以核实的信息,应当明示或避免引用、扩散;
(三)对于正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发表观点时,不得对司法程序进行干预;
(四)在运用自媒体平台进行法治宣传时,对虚构的案例,应当明示案例系为解析法律原理而虚构的场景。
四、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自媒体平台开展业务推广的,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进行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不得发布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三)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四)不得以律师、律师事务所身份为商业机构营销、推广;
(五)不得发布与律师职业无关但可能客观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影响律师行业声誉的营销内容。
五、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自媒体平台发表的言论、作品、信息等,不得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监督本所及律师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作品、信息等符合本公约要求。
七、各级律师协会对违法违规运营自媒体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视情节采取约谈警示、责令整改等措施,及时消除不良影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
八、本公约所指自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知乎、小红书等境内外自媒体平台。
九、本公约适用于以律师个人名义、律师事务所名义或隐性关联身份(如匿名账号但可识别为律师或律所身份的)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言论、信息、作品等的行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不得以律师身份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言论、作品和信息。法务之家编者注:2025年6月26日,“西绿 假律师”词条登上热搜,引爆法律圈。
据资料显示,网红“西绿”(本名赵某某)长期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以“精英女律师”人设营销,主打“女性力量”“职场大女主”标签,自称成都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但被曝无律师执业资格证,涉嫌冒充律师。
有网友截图显示,西绿本人承认“立律师人设”,目前社交账号已转为私密。西绿事件是网络时代“人设经济”的极端案例,暴露了法律服务市场化中的信任漏洞。
6月25日,上海德禾翰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发布公告,称因赵某某涉嫌刑事犯罪,律所在发现有关情况后,已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于2025年6月15日受理案件并展开调查。对违法犯罪行为,律所绝不容忍。后续律所将继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2024年,网红律师“龙飞”被人举报而全部视频消失的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她被举报的缘由竟是“律师卖鸭脖有损形象”。后来,本人发视频称,为了不给律所增添麻烦、避免有损同行形象、服从上级管理,已注销律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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