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10个入库参考案例!(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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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5年6月27日

6个“民事”入库参考案例

王某新诉蓝山县某贸易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店经营者不实标注宣传内容存在欺诈行为的,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入库编号:2025-07-2-084-001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2.05.26 / (2022)赣0111民初192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06.27

裁判要旨

网店经营者在产品宣传网页中标注的信息不属实或存在虚假宣传的,应当认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网络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广州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罗某峰、周某磊清算责任纠纷案

——原告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当按照侵权纠纷确定案件管辖

入库编号:2025-01-2-284-001 / 民事 / 清算责任纠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4.15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民辖55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5.06.27

裁判要旨

原告因追索公司所欠债务单独起诉公司股东要求承担清算责任的,应为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案涉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解决债务纠纷的管辖约定,不能用以确定清算责任的管辖法院。

陈某林诉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因工程结算协议产生的工程款付款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入库编号:2025-01-2-115-001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21 / (2023)晋民辖122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5.06.27

裁判要旨

工程结算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后签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此提起诉讼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陈某辉、甘某琴诉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其行为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

入库编号:2025-07-2-472-001 / 民事 /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粤06民终1013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6

裁判要旨

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治股东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行为。

郭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

入库编号:2025-10-2-521-001 / 民事 / 仲裁程序案件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8 / (2022)粤01民特1101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5.06.26

裁判要旨

1. 参与仲裁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参加仲裁。在未有效通知监护人参加仲裁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应当自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裁决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案件,首先要确定申请人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要依法审查认定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依法予以支持。

臧某望诉山东某花实业有限公司、唐某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借款合同签订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其不是实际出借人为由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

入库编号:2025-01-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民再3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6.26

裁判要旨

1. 借款合同签订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衡量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只需审查原告是否提交了证明其与相对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至于出借人的经济状况、款项来源、转款方式、是否真实履行了出借义务等事实,均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出借人提交的证据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有待于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不能作为评判起诉受理条件的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前提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如果债权凭证明确载明了原告的债权人身份,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不应以原告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3.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审理后,被指令审理法院在案件事实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不得变更裁判理由再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纠纷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依据该规定就原告主体资格、事实依据、受案范围等问题逐一、一次性审查,避免程序空转、给造成当事人诉累。

附该案例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3个重要裁判规则!最高法2次纠错山东高院!

1个“刑事”入库参考案例

重庆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某军保险诈骗案

——雇主责任险型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04-1-141-001 / 刑事 / 保险诈骗罪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31 / (2023)渝01刑终3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6

裁判要旨

1.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证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据此,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用人单位利用其与工伤职工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签订阴阳赔偿协议,并通过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手段夸大其赔偿数额,向保险公司理赔超出其实际支付数额的款项造成保险公司损失的,依法认定为保险诈骗

2. 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理赔核实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实际赔偿的数额可能少于协议数额,但因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骗取保险金的事实,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用人单位、行为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依法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2个“行政”入库参考案例

贵州省毕节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虚假广告行政处罚中虚假广告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12-3-001-010 / 行政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黔行再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6.26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虚假广告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商品、服务及其允诺信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二是效果上,该信息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或者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据此,即便信息不真实,但如果对消费者的决策行为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不构成虚假广告。而判断是否产生实质影响,需要结合推介的商品种类及方式来综合认定。

某地产公司诉贵州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假广告的认定及追责时效起始日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5-12-3-001-009 / 行政 / 行政处罚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黔行终70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6

裁判要旨

1.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商品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应当注意把握两点问题:首先,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即宣传的虚假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但实质性影响不等于决定性影响,实质性影响强调的是影响客观真实存在,而非要求影响是购买行为的决定因素或唯一因素。其次,应以广告内容能与所涉商品进行实际情况对比时作为虚假广告成立日。

2. 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发布广告行为,少数系发布之日即实施完毕,多数具有连续状态或是具有持续状态。但在适用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时,如需将广告内容与预售商品对比以确定其广告的虚假性时,广告发布完毕之日并非追责时效起算日,只有在消费者获得预售商品能够判断广告内容真实性即虚假广告成立日,方可作为虚假广告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起算日

1个“执行”入库参考案例

昆山某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转重整案

——执破衔接助被执行企业复工保交楼

入库编号:2025-18-5-101-006 / 执行 / 首次执行案件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22.02.23 / (2019)苏0583破2号 / 破产 / 入库日期:2025.06.27

裁判要旨

对涉及“烂尾楼”、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各方利益诉求冲突严重的执行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执破衔接机制作用,在执行程序中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促使完成破产重整,推动烂尾楼盘复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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