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豫法阳光
快递分拣员
受外包公司管理
由外包公司发放工资
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某服务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服务公司根据快递公司的装卸搬运需求指派其服务人员完成任务。2024年3月,王某入职该服务公司,使用软件考勤打卡,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加入了“快递早班群”“全体员工群”等微信群,由群内组长安排工作,服务公司通过平台每个月分两次支付王某工资。
后双方发生纠纷,王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王某与服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于2024年3月开始在服务公司考勤软件上打卡,工作由微信群内组长安排,劳动报酬由服务公司通过平台每月分两次支付,能够认定王某受服务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服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王某提供的劳动是服务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已建立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承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实践中存在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对此,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法处理劳动权益保障案件。
从人格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的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奖惩办法等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平台企业是否可通过制定规则、设定算法等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控制;劳动者是否须按照平台指令完成工作任务,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量等。
从经济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平台企业是否掌握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数据信息等重要生产资料,是否允许商定服务价格;劳动者通过平台获得的报酬是否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等。
从组织从属性看,主要体现为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平台企业组织体系,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有机部分,是否以平台名义对外提供服务等。
本案中,王某在快递中转场从事快递分拣工作,接受服务公司管理,按照要求打卡上班,并按时完成快递分拣任务,在工作时间、分拣任务等方面不能自主选择。其二,服务公司对王某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并据此支付报酬。其三,服务公司从快递公司承揽快递分拣、装卸搬运等业务,王某所从事的分拣工作属于服务公司承揽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上,王某与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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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第一款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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