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篇|职工下班后在宿舍死亡是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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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律有据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王某在某服饰公司实验室从事对布料调色相关工作。2022年11月25日早,因王某未去上班,王某的同事到其宿舍寻找,发现其倒在宿舍卫生间内,遂拨打110报警。

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王某的死亡原因为胸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死亡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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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3年10月25日,王某亲属王某某向人社局提出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2024年1月24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送达。

王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一审:

王某某诉称,2022年7月13日开始,王某在第三人化验室从事服饰、布料的调色工作,在工作期间经常加班至深夜。2022年11月25日王某在加班过程中,临时回到宿舍休息时,因突发疾病在宿舍内死亡。

之后,原告王某某向被告申请工亡认定,被告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丹人社工伤2023第61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构成要件一是发生的时间及场所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是结果要件为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首先,工作时间不仅仅包括正常8小时工作时间,亦应包含8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其次,从工作场所方面来讲,在加班过程中临时休息场所包含回到单位宿舍休息,亦应视为工作场所的一种延伸。

结合本案事实,王某平时经常加班,在事发当日也处于加班过程中,且在向被告申报工亡认定过程中,原告也提交了证据证明王某当日处于加班状态,只是回到宿舍临时休息。从时间上讲,加班中的王某处于工作时间,从场所上来讲,王某在加班过程中临时回到宿舍休息,也应认定其工作场所的正常延伸。王某的死亡符合认定工亡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应予以认定工亡。综上,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丹东人社局辩称,2022年11月25日,王某从公司下班后,返回宿舍。次日,因王某未按时到岗上班,第三人工作人员到其宿舍发现王某在卫生间已经死亡,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丹东市振安楼房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胸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死亡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2022年11月25日,公司全体职工正常下班并未有加班计划,职工王某下班后正常回到职工宿舍休息后死亡。王某单位工资表加班时间、加班薪资均未显示加班。王某死亡的时间在下班之后,地点在职工宿舍,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地点。因此不能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认定王某发病不符合视同工亡的情形是否合法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制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为了更好的保障职工权益,对总则规定的“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范围做了扩大。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受伤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

认定视同工伤要求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个条件,这里的工作岗位有别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强调的是履行特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状态,突发疾病死亡被视同工伤的要求是职工突发疾病时必须是处于工作的时间并且在工作的岗位上(即职工应当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合理延伸,这里的合理延伸应依循与工作具有相关性的原则要求职工处于一种连续工作的状态或工作的延续状态,而不能无限的扩大。

本案中,被告履行了调查的职责,询问了王某的同事其当天有无异常现象,询问了王某的同学二人通话时王某有无异常状态,依据调查的情况排除了王某并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难受后回到宿舍死亡的情况。依照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以及被告向三名第三人工作人员及王某同学调查的情况,王某作为实验室的技术员,其日常履职的内容应当是在实验室从事技术工作。王某的宿舍并不是其履职的场所,被告认定其在宿舍卫生间内发病的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要求的发病时处于履职状态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履行了调查核实等职责,依据所核实调查的证据情况作出判断,并无过错,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的王某发病时正在加班工作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4)辽7104行初46号

法院观点是,工作岗位合理延伸应与工作具有相关性,职工处于连续工作状态或工作延续状态,不能无限扩大。很多粉丝在留言中也支持这种看法。那么职工下班后在宿舍死亡的情形是否是工伤,需重点审查以下要素:

(1)时间与场所的脱离性‌

下班后已脱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宿舍作为休息场所不属于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例外情形:若职工在宿舍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如整理工作材料、处理紧急任务等),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2)疾病突发与工作的关联性‌

若死亡系因自身疾病导致,且无证据证明疾病发作与工作内容(如职业病、过度劳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若用人单位存在强制加班、超强度劳动等过错,可能通过侵权责任主张赔偿,但需独立举证‌。

若家属主张死亡与工作存在关联(如长期加班诱发疾病),需提供‌医学证明、考勤记录、工作强度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难以突破现有认定标准。

(3)个人建议

如碰到类似情形,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需预判因“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可能被驳回的风险‌;重点需要收集职工死亡前‌工作安排、健康状态、用人单位管理行为‌等证据。

综上,职工下班后在宿舍死亡原则上不构成工伤,但需结合个案证据判断是否存在突破标准的特殊情形‌。建议家属及时固定证据并综合运用法律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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