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民事审判
太谷县某氏水产店诉吕某名誉权纠纷案
——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人格权 名誉权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原告太谷县某氏水产店(以下简称某水产店)诉称:某水产店由侯某与韩某平夫妻二人经营。2022年1月23日中午,被告吕某从某水产店处购买规格为300-500 B带鱼四件。当时某水产店告知吕某每件带鱼20斤,销售价为人民币265元(币种下同),因每件带鱼重量会有一斤左右的误差,因此某水产店以每件带鱼245元的价格出售给吕某。次日中午,吕某联系某水产店称这种型号的带鱼不易销售,能否退货。某水产店本不愿退货,考虑到和气生财,最终给吕某退了两件带鱼。吕某离开后,某水产店很生气,于是将吕某的联系方式删除。后吕某要求加某水产店工作人员侯某的微信,并打电话给侯某,侯某均未理会。当晚8时22分,某水产店的朋友将吕某发布在抖音平台的视频截图发给某水产店,某水产店才得知吕某当天下午4时35分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恶意诽谤某水产店。当晚8点半,某水产店向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某派出所报案。后吕某不断更新相关视频。2022年1月25日早上,某水产店夫妻二人接到若干询问抖音视频的电话,严重影响了某水产店的生意。吕某在抖音平台以侮辱、诽谤的方式发布侵害某水产店名誉权的视频,相关视频被大量分享转发,给某水产店的水产生意带来重大损失,给某水产店夫妻二人的生活造成恶劣的影响,吕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吕某停止侵犯某水产店名誉权的行为;2.吕某赔礼道歉,并通过网络的方式(如抖音直播)为某水产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吕某赔偿某水产店因侵权造成的损失50000元等。
被告吕某辩称:2022年1月23日中午,吕某在某水产店处购买带鱼,其称一件带鱼20斤,价格是245元,吕某买了四件带鱼。第二天,吕某准备售卖时,发现带鱼最重的是15.3斤,最轻的是14.5斤,吕某当即跟某水产店联系问带鱼是不是弄错了,某水产店不认可。吕某问如何处理,某水产店称只退未拆包装的两件带鱼。退了两件带鱼后,吕某向某水产店的侯某发微信,要求将剩余两件带鱼也做退货处理,结果某水产店的侯某将吕某微信拉黑,不再理会。吕某认为,购买带鱼时某水产店称一件带鱼20斤,吕某买回去后发现一件不足20斤,某水产店存在严重的缺斤短两行为。吕某于1月24日下午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说的是事实,如果某水产店不存在缺斤短两的行为,吕某不会在抖音发视频,而且某水产店也不可能给吕某退货。2022年1月28日,吕某向12315投诉,至今未收到回复。某水产店欺骗在先,吕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水产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韩某平,经营水产销售等业务。2022年1月23日中午,吕某在某水产店处购买带鱼四件,每件245元。2022年1月24日,吕某认为其购买的带鱼不足称,存在缺斤短两,故与某水产店的侯某联系要求退货,经协商某水产店就未拆封的两件带鱼为吕某办理退货退款,剩余两件带鱼因吕某已开封,某水产店未同意退货退款。当日,吕某收取退款回家后,认为某水产店仍应退还其剩余两件带鱼的款项,故使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主要内容为其在侯某冷链购买的带鱼缺斤短两,并配文:“曝光太谷侯某冷链大骗子!大骗子!购买80斤带鱼缺斤少两20斤”等。庭审中,吕某称视频中“太谷侯某冷链”是指某水产店。
2022年1月25日,吕某向晋中市太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根据该局出具的《关于侯某冷链的投诉调查情况报告》中载明的内容,吕某于1月25日投诉反映带鱼有质量问题、不新鲜,1月26日投诉某水产店出售的带鱼缺斤少两,该局经调查后形成案件结论,但未认定某水产店的带鱼存在缺斤短两及质量问题。
另查明,某水产店得知吕某发布抖音视频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后吕某删除上述视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晋0703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一、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平台通过其个人抖音账号公开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且公布时间不少于七日),向某水产店赔礼道歉,为某水产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吕某承担;二、驳回某水产店太谷县某氏水产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吕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相关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二是如构成侵权,吕某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吕某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综合以下构成要件来认定:1.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4.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分述如下:
1.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具有客观性和社会性。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应具体考量网络言论是否在客观上对受害人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本案中,吕某在抖音平台发布某水产店欺骗顾客、缺斤短两等言论,尽管吕某辩称其发布的言论真实,但某水产店是否缺斤短两并未被有关部门认定,吕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吕某的言论带有明显的负面评价,且有多人观看,对某水产店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该言论足以导致对某水产店信用、经营状况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降低,可以认定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行为人发布网络言论的行为是否违法与其网络言论内容的真实性有关。一般而言,如果发布的言论内容不真实,存在捏造虚假事实贬损他人名誉等情节,该行为即具有违法性。本案中,吕某发布的言论针对的是某水产店,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吕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言论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吕某应当知晓网络上公开发布某水产店缺斤短两的言论,可能会对某水产店的经营造成影响,其辩称自己是受害者,但未能举证证明该抗辩主张。吕某在抖音发布未经证实的内容,具有主观过错。
4.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抖音平台发布的短视频通常能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吕某在抖音公开发布案涉视频,虽然为地方方言,但配有文字内容,案涉视频有多人观看,容易引起社会尤其是太谷当地人民的广泛关注,导致大众对某水产店的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吕某的网络言论与某水产店的名誉贬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
二、吕某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时,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与其行为的具体方式及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本案中,某水产店要求吕某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以下方式,分述如下:
1.停止侵害。案涉视频已被删除,侵权行为已停止,因此某水产店要求吕某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已履行完毕,不再重复支持。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吕某的侵权方式为在抖音平台发表视频,虽已删除,但在删除之前案涉视频已经在抖音上持续几天时间,有多人观看转发。因此,吕某应该通过抖音平台向某水产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偿损失。某水产店要求吕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0000元。某水产店提供其经营者韩某平名下的银行流水主张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收入减少系吕某发布视频导致,因此某水产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至于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某水产店系个体工商户,其虽属于自然人范畴,但个体工商户作为商自然人,系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具有自己的字号、经营场所,有一定的财产,其在商事活动中被侵权后对精神受损的忍耐力明显大于普通自然人。因此,某水产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其名誉权受到的损害不包含精神损害。综上,某水产店诉请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50000元,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1条、第995条、第1000条、第1024条、第1165条
一审: 山西省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2022)晋0703民初491号 民事判决(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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