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基础合同签订还款协议,有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

北京海淀法院

在市场经济下,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多种多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如未能及时完成金钱给付义务,双方可能就未履行的款项另行签订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依据还款协议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该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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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蓝天建设工程公司与海洋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后由于海洋置业公司未能及时给付给蓝天建设工程公司施工项目款,双方又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剩余工程款还款等事项。海洋置业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工程款一直未支付。无奈之下蓝天建设工程公司将海洋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海洋置业公司支付蓝天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四百万元,并偿还蓝天建设工程公司违约金或利息四十万元。本案建设工程项目地点位于河南省某市,而还款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北京某法院管辖。那么本案应按照还款协议确定管辖法院,还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确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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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本案中,蓝天建设工程公司与海洋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等建设工程合同内容,二者之间成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还款协议则围绕工程款支付,进一步明确了已付和未付工程款金额,确定了分期付款的具体时间与金额。两份协议是围绕案涉项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等产生的系列协议,应整体看待。从上述协议内容看,本案争议的基础合同有建设工程合同,也有还款协议。蓝天建设工程公司基于上述合同及还款协议起诉海洋置业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违约金等,该争议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于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因还款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合同性质,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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