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村集体土地流转给外人,为何判无效?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哪些,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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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附其中三个案例); 2.《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构成及分配规则》(作者:杨加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涉农民事典型案例 (共9个典型案例,本文选取其中3个)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2024年1月23日发布) 案例2:村干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擅自以村委会名义对外发包土地合同无效 ——某村民委员会与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3日,朱某某在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以某村民委员会名义与外村村民于某某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将某村50亩土地流转给于某某经营,流转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0日止。流转费为每亩每年400元。且双方约定,若村民委员会提前收回土地,按剩余种植年限每年每亩600元的标准对于某某进行赔偿。后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于某某将土地承包费全部支付给朱某某。朱某某离任后,村民委员会以朱某某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私自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外村村民于某某,侵害了村集体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朱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并请求判令于某某返还其占有的村集体土地50亩。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于某某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朱某某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就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向于某某发包村集体土地,亦未报当地政府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故朱某某以某村民委员会名义与于某某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于某某向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其占有的土地50亩,并按照公平原则,判令某村民委员会以每年每亩400元的标准向于某某返还合同剩余土地经营年限4年的承包费80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案涉土地系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案涉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未经法定民主议定程序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个人的合同无效,对于规范村集体对外发包土地行为,切实维护村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3: 土地征收后的青苗补偿费应由实际投入人获得 ——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周某某承包村集体机动地100亩用于种植材林和农副产品经营,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周某某承包后投入资金打井办电、建设房屋,种植了树木和大田作物,直到2017年一直按时交纳承包费。2017年,根据当地规划建设需要,周某某承包的土地需进行植树造林。2018年初,上述土地划入苗景兼用林建设区域内,当地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了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收益金和一次性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村民委员会收到案涉土地收益金及一次性青苗补偿费后,一直未向周某某给付相关青苗补偿费。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村民委员会给付其土地收益金及青苗补偿费共计53.46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周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周某某按照约定履行了承包合同,按时交纳承包费,也种植了作物,无违约行为。按照政策规定,案涉土地征用的土地收益金归原承包户所有,因土地被征用所产生的青苗补偿费15万元依法应归实际投入者周某某所有。因周某某并非案涉土地的原始承包户,其无权获得土地收益金。法院判决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周某某青苗补偿费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征用土地引发的青苗补偿费归属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本案裁判依法判令某村民委员会返还周某某青苗补偿费15万元,不仅及时有效维护了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类似纠纷的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利于保障当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案例4: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收益分配方案应当依法撤销 ——蒋某某与某社区第一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地是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地区。当地某社区第一居民组所有的一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纳入入市试点范围。该地块最终采取出让方式入市交易,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入市价格为12.07万元/亩(其中,土地流转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6.6万元/亩,土地开发成本费、集体收益部分5.47万元/亩),确认航拍测绘面积136.82亩,获得入市收益1651.42万元。  2020年8月,某社区第一居民组对入市收益中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流转补偿费制定分配方案如下:可纳入分配的费用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流转补偿费(6.6万元/亩),以户为单位,按照每户现场实际测量的承包地面积进行计算;全体承包农户现场测量的承包地面积共计198.97亩,需分配的资金为1313.2万元。  原告蒋某某及其父母均系某社区第一居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某社区第一居民组均没有承包地。原告蒋某某认为某社区第一居民组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某社区第一居民组于2020年8月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某社区第一居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以全体承包农户现场测量土地面积198.97亩为基数,按照6.6万元/亩的入市交易价格标准向承包农户分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流转补偿费,合计需要费用1313.2万元,而此次入市按照航拍面积136.82亩,实际获得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流转补偿费为903.01万元(6.6万元/亩×136.82亩)。依照某社区第一居民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分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流转补偿费,大量占用了属于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土地开发成本费、集体收益部分等入市收益,必然导致包括蒋某某在内的少数没有承包地或者承包地面积较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另行分配集体收益时可分得的收益减少,直接损害了包括蒋某某在内的少数没有承包地或者承包地面积较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故该分配方案不应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某社区第一居民组作出的收益分配方案。

  【典型意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而入市收益分配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末梢,直接关乎农民能否公正、公平享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红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享有自行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但所形成的分配集体收益的决议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虽经民主议定程序做出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收益分配方案予以撤销,及时有效维护了少数无承包地以及承包地较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该案裁判对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分配集体收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有利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职能作用。 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构成及分配规则 作者:杨加平,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后,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需结合土地性质、流转类型及合同约定综合确定。以下是具体分配规则及操作指引: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构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计算,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安置补助费: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一般支付给被安置人员;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者(如流转后的经营者)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不得分配给其他主体。

二、不同情形下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规则 情形1:流转土地为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如“四荒地”、机动地)

1.土地补偿费归属 所有权主体: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需经民主程序决定分配比例。 分配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可留存部分(一般不超过30%),用于集体公共事业; 剩余部分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口或土地承包权比例)。

2.合同约定优先 若流转合同明确约定“土地征收时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与流入方按比例分配”,需优先执行合同条款。 法律风险:合同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对补偿费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剥夺农户的法定分配权)。 典型案例: 某村集体将未承包的荒山流转给企业种植果树,合同约定“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与企业对半分成”。征收时,法院认定合同条款有效,但要求村集体分配给农户的比例不得低于70%。

情形2:流转土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旧厂房、仓库用地)

1.土地补偿费归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需按入市协议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留存比例一般不低于50%; 剩余部分可分配给本集体成员或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流入方)。

2.特殊程序要求 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民主决议,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情形3:流转土地为已承包到户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

1.土地补偿费归属 已承包到户的土地流转后,承包经营权仍归农户所有。 分配原则: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必须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优先分配给原承包农户(一般不低于70%)。

例外情形: 若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统一流转(如“土地信托”),且合同明确约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统一分配”,需经农户签字同意,否则条款无效。

三、分配程序与法律要求 1.民主决议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制定补偿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分配方案可能被法院撤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

2.公示与监督 分配方案需公示30日,接受村民监督; 乡镇政府对补偿费发放进行监管,确保直接支付到农户账户。

3.合同条款审查 流转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征收补偿分配方式,例如: “若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按70%分配给农户,30%留存集体;地上附着物补偿归实际经营者。”

四、法律风险与防范

1.合同无效风险 若合同约定“土地补偿费全部归流入方”,可能因损害农民权益被认定无效。 防范措施: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土地管理法》对补偿分配的强制性规定。 2.截留补偿款的法律责任 村干部擅自截留补偿费的,可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3.程序违规后果 未履行民主决议程序直接分配补偿款的,村民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分配方案。

六、总结与操作建议

1.核心原则 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必须优先保障农民权益; 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对补偿分配的强制性规定。

2.操作指引 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征收时各项补偿的归属(如“青苗补偿归流入方,土地补偿费按集体与农户7:3分配”); 留存证据:保存土地流转合同、民主决议记录、补偿方案公示文件; 法律救济:对违规分配行为,可向乡镇政府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63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第57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

总之,通过规范程序与合同约定,既能保障农民和流入方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因补偿分配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聘请法律顾问对土地征收及补偿费分配方案合规性审查。

声明:本文由“最高判例”公众号改编自“律麻麻”公众号,致谢原文作者杨加平律师;本文编者:陈鸣鹤。其他媒体或个人转载本文,请务必保留本文(尤其本声明)的全部内容。否则,严禁转载,违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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