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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小宝 2025年03月24日 0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问:老李虽然早过了65周岁的生日,但为了补贴家用,春节一过就和同村的年轻人一起进城打工。后老李在某次工作时大腿受伤,他向有关领导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但是领导却说他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请问:该包工头的说法对吗?
答:不对的。老李当然可以申请工伤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表述: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参考案例:(2024)粤71行终884号 【基本案情】 黄某为退休老人,退休后,覃某仍受雇于某餐饮公司从事餐饮工作。
2022年11月28日正常在厨房上班,早上9:30左右在厨房搬菜过程中,被门口的挡鼠板绊倒,不慎摔伤。2022年11月30日,广州花都某某医院DR医学影像检查报告书显示检查结论为“左肩关节未见骨质异常及关节脱位。”该院诊断证明书的诊断为“左肩摔伤”。2022年12月11日,原审第三人前往广州市某某医院就诊,该院门诊病历显示:“主诉:跌伤左肩部肿胀疼痛活动受限13天。现病史:跌伤左肩部肿胀疼痛活动受限在某某医院治疗未见好转左上肢上举受限……门诊诊断:肩袖损伤,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后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经调查认定黄某受伤为工伤。某餐饮公司不认可,以覃某超法定退休年龄、无工伤认定资格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作为上诉人的后勤员工,在厨房搬菜过程中,不慎摔伤,先后被广州花都某某医院和广州市某某医院诊断为“左肩摔伤”“肱骨大结节骨折,肩袖损伤”。被上诉人受理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并调查询问后,认定原审第三人受伤的情形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审第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者,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认定主体范围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亦未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作禁止性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第三人在发生事故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劳务合同,但从劳务合同的内容、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及调查笔录等证据来看,原告对第三人实际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不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被告经调查,查明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法官说法】
从法律上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等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并不以劳动者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为条件。 从政策上看,即便劳动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其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被认定为工伤的资格,而用人单位也负有不可推卸的义务,需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从情理上看,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二次就业情形逐渐普遍化,但由于身心衰弱,他们因工伤亡几率相比青壮年更高。对用人单位而言,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仅劳动报酬相比青壮年劳动者更低,而且免除了缴纳养老保险等义务,用工成本大大降低,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伤亡时,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因此,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劳动者,在法律上、政策上、情理上,都应当具有被认定为工伤的资格。区人社局认定黄某受伤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案例原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粤71行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某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原审第三人:黄某青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某某学校(以下简称某某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花都区人社局)、原审第三人黄某青工伤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4)粤7101行初1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4日,第三人向被告递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劳务合同、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情况说明、病历等材料,述称其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点半左右在某某学校的饭堂内,因工作途中摔倒导致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其中,劳务合同载明,用人单位(甲方)为原告,职工(乙方)为第三人,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学校后勤岗位(工种)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协议工时制度,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等等。被告收到第三人的申请后,于2023年8月4日决定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
2023年8月18日,被告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明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潘某明称第三人是原告公司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通过指纹识别进行考勤,工资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及现金方式发放,第三人2022年11月28日正常在厨房上班,早上9:30左右在厨房搬菜过程中,被门口的挡鼠板绊倒,不慎摔伤,原告为第三人购买了“雇主险”,所有费用已经按照正常的保险流程报销完毕。2023年8月28日,被告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265197号),该决定书载明,工伤伤情(或职业病)诊断结论:1.肱骨大结节骨折,2.肩袖损伤;调查核实情况如下:第三人于2022年11月28日9时30分左右,在学校厨房工作时不慎摔倒造成左肩部受伤;第三人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对于第三人于2022年11月28日9时30分左右,在原告厨房工作时不慎摔倒造成左肩部受伤的事实,有劳务合同、病历等材料予以证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对其进行调查时亦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体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者,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认定主体范围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亦未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作禁止性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第三人在发生事故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劳务合同,但从劳务合同的内容、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及调查笔录等证据来看,原告对第三人实际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不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被告经调查,查明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某学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学校负担。
上诉人某某学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对关键事实未进行调查核实,事实认定不清。上诉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审第三人通过拍片检查,并未有骨折的情况,其骨折与事发当天的受伤无关。二、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且法律适用错误。原审第三人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属于临时性劳务关系,原审第三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三、原审法院对关键证据未进行质证及核实描述,程序上存在瑕疵。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编号:〔2023〕26519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3.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花都区人社局二审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工伤情况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二、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原审第三人黄某青二审期间无新的陈述意见。
经二审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2022年11月30日,广州花都某某医院DR医学影像检查报告书显示检查结论为“左肩关节未见骨质异常及关节脱位。”该院诊断证明书的诊断为“左肩摔伤”。2022年12月11日,原审第三人前往广州市某某医院就诊,该院门诊病历显示:“主诉:跌伤左肩部肿胀疼痛活动受限13天。现病史:跌伤左肩部肿胀疼痛活动受限在某某医院治疗未见好转左上肢上举受限……门诊诊断:肩袖损伤,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原审第三人于2022年12月19日、2023年3月20日、4月10日到医院多次复诊,门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均显示其“肱骨大结节骨折,肩袖损伤”。 被上诉人在工伤认定阶段,于2023年8月4日和8月18日两次向上诉人发出《举证通知书》,通知上诉人提供有关此案的证据材料,并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上诉人收到该《举证通知书》后,没有提交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1月23日原审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后,2024年1月24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花都某某医院门诊病历》《花都某某医院诊断书》《花都某某医院医学影像检查报告》《治疗费发票》及《律师信息查询》。2024年1月30日被上诉人就以上病历材料向原审法院提交《质证意见》,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原审第三人作为上诉人的后勤员工,在厨房搬菜过程中,不慎摔伤,先后被广州花都某某医院和广州市某某医院诊断为“左肩摔伤”“肱骨大结节骨折,肩袖损伤”。被上诉人受理原审第三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并调查询问后,认定原审第三人受伤的情形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审第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作详细论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关于原审第三人的工伤伤情问题。虽然原审第三人在最初摔伤后前往广州花都某某医院治疗时被诊断为“左肩摔伤”,DR医学影像检查报告书显示“左肩关节未见骨质异常及关节脱位”,但其在该院治疗后未见好转继而前往广州市某某医院再次就诊,该院多次诊断原审第三人为“肱骨大结节骨折,肩袖损伤”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DR检查一般是指X光检查,是一种影像学辅助诊断的检查手段,检查结果并不能代替医疗诊断证明,在医疗诊断证明多次显示原审第三人存在骨折,而原审第三人在就诊时也表示自事发当天摔伤后左肩部一直肿胀疼痛活动受限的情形下,上诉人主张原审第三人的骨折与事发当天的受伤无关,却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支撑,被上诉人认为原审第三人提交的病历材料更具有证明力,将肱骨大结节骨折和肩袖损伤认定为工伤伤情,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对其证据未进行质证、程序上存在瑕疵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告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被上诉人在工伤认定阶段,依照法定程序向上诉人发出举证通知书,但上诉人并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其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但原审法院为查明事实,仍组织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已充分保障了上诉人的权利,原审法院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百问百答
第一问:上班期间外出抽烟发生事故,属不属于工伤?
第二问:上班期间取送快递受到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第三问:让员工雇佣“员工”,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第四问: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申请工伤保障?
第五问:让“无继续抢救意义”下,超48小时死亡能否认定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