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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lawyer 以法为剑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
执法机关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危害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设置简易程序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节省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法律规定】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规定了简易程序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即便符合上述情形的,也有可能适用一般程序处理。
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程序的一般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相比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仅仅是法律规定在特殊有限条件条件下被允许的例外做法。(【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含义
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例外,处于补充的、从属的地位。
1、简易程序处罚是在且仅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即警告或规定数额以下罚款)”的特殊有限条件下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法定条件包括三个方面: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三个法定适用条件须同时具备。
2、简易程序在适用上不具有强制性,属于授权性规则,而非义务性规则。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也可以按照普通程序作出处罚,即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不作强制性要求,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原则
如果在当事人陈述、申辩过程中发现事实争议较大,或者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不宜继续适用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终止,按照普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是单向的,即只能由简易程序转至普通程序,不存在双向转换情形。
二、违法事实确凿的证据要求
违法事实确凿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属于证据审查和事实判断范畴,反映的是执法人员结合证据对违法事实作出的裁量和认定。应当接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制度的审查和监督。
1、违法事实确凿的认定依赖于现场执法人员的高度确信
事实确凿是指违法事实非常确实,是真实确定不容怀疑的。
1)执法人员高度确信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通常在现场与执法人员的交互作用中形成对事实的统一认识,形成同样或近似的确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靠,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难以否认,双方无争议。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判断,没有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必要。
2)对于事后发生的争议:在没有技术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固定事实的场景下,违法事实确凿只能以执法人员的经验确信作现场判断。实务中,如无特殊情况,司法审查中一般倾向采信执法人员的证言(或陈述),法院支持被告行政机关基于违法事实确凿而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理由是:
●执法人员与原告无利害关系,故不存在执法目的不当的问题。
●执法人员已经按照程序,告知违法事实,或者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当场未作抗辩,签收时并未提出异议。
●履行法定程序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基于执法人员高度确信的情况下,适应前提是行政相对人通常在现场与执法人员的交互作用中对事实进行确认,形成对违法事实同样或近似的确信。案例来源:《张毅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案》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指导意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而这种记录当然也包括证据收集过程的记录。
1)在可以有技术手段或其他有效方式固定事实的条件下,违法事实确凿可通过证据证实形成。
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中,为了证明“违法事实确凿”,行政执法人员应该优先采用固定证据更全面、更高效的方式——音视频全程摄录(包括执法记录仪和监控音像数据)。
2)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或者来不及使用相关设备导致无法采取上述措施的,则应采取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方式,如现场笔录、拍照等。
制作或获取的证据材料一般有:
◆现场影像证据(包括全程录音录像);
◆现场笔录;
◆当事人身份证件。证明违法事实系当事人所为。
3)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合法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之前,必须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以确保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 。
◆须经法制和技术审核。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地点应当合理,并且向社会公布,以便公众知晓。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必须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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