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期限限制?

来源

节涛律师话执法2025年01月21日 13:27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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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为从事采矿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某地承包了一座矿山,进行石料开采。2012年末,前述矿山范围占用土地因修建公路被征收,当地街道与A签订了征地协议,约定暂时给付修建公路所需控制区所占范围补偿款,其余补偿待公路修建完毕确定实际占用面积再行结算。2013年末公路竣工,但直至2015年A仍未收到剩余征地补偿款,遂起诉区政府至法院,要求区政府依法履行征地补偿职责,给付征地补偿款。

   问:在该案中,法院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期限规定,裁定驳回A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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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起诉人尽快行使诉权,尽快使行政法律关系得到恢复。起诉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作为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受起诉期限限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按照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种类,起诉期限的计算可以分为两类情形:

   第一,对于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应当遵守起诉期限规定。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法律对于申请期限、履责期限,往往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不履行法定职责,该行政不作为属于拟制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应当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及《行诉解释》第66条规定计算起诉期限,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二,对于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不适用起诉期限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斟酌履行法定职责的诸项条件,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例如,遇有火情,公安消防机关应当主动履行灭火职责。此时,法律并未要求起诉人提出申请,因而无法确定起算时点。起诉人对于因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行为起诉的,不受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限制。同时,根据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予以救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起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到本案,A正是因为未获得征地补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区政府正因为征地而负有对A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是其法定义务,因此法院不应适用起诉期限规定裁定驳回A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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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负有主动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情形下的起诉期限尚无明确规定。根据(2016)最高法行申4305号行政裁定书中最高院说理部分的阐述,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仍然合法有效存在,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灭。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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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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