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商丘天平之声
2023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始终贯彻落实红色引领、绿色守护、特色赋能、底色强基的方针与路线,依法办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全面促进生态环境的整体改善,为美丽商丘建设保驾护航。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及释法引导功能,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出2023年度全市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六大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发布,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转化为环境资源审判的理念指引,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展现法院担当。
刑事篇
案例一:
李某结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结伙同吴某贵(另案处理)在虞城县某乡某某豆制品加工仓东侧空地上私自搭建炼制防水材料炼制点,在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将炼制设备、沥青片、煤焦油、树脂油堆放在私自搭建的炼制点,未采取防渗漏措施。2023年4月份,因某乡政府排查非法占用农用耕地一事,发现该炼制点。后李某结又将沥青片、煤焦油、树脂油转运到商丘市睢阳区某庄北侧路东空院内,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经生态环境局对在现场查获的煤焦油、树脂油称重共计53.652吨;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黑色粘稠状物质为具有毒性物质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结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运输、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为打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引导合法合规处置危险废物,结合被告人李某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该院依法判处李某结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非法炼制危险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危险废物的违规堆放会破坏地貌与植被,堆积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易污染土壤,对作物生长等带来危害。同时部分危险废物会随着天然降水、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或者有害成分通过土壤渗滤进入地下水,均会给水体带来污染。而本案的煤焦油、树脂油等便是如此,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进行堆放、乃至炼制的过程中会给土壤、水体和空气带来很大污染,对周围群众的身体健康也会产生危害。本案被告人基于非法谋利的主观故意,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及资质,且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情况下,非法搭建炼制防水材料炼制点,理应得到法律惩戒。本案严格司法裁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警示社会公众要依法依规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危险废物,彰显司法审判机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零容忍,贡献出“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法院力量。
案例二:
翟某玉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日00时许,被告人翟某玉在柘城县某村西开发区,使用自制的捕猎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壁虎304只。后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壁虎系无蹼壁虎,隶属于爬行纲、有鳞目、壁虎科。同时,无蹼壁虎被列入国家“三有”重点保护动物名录,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或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私自狩猎违反了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柘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玉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让其得到有效的繁殖生长,根据翟某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综合因素,对本案进行综合考量,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玉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事关全民健康,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地球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在平衡自然、维护物种和保护生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生态系统平衡、生物多样性维护与人类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本案翟某玉为了私利,用自制的捕猎工具非法狩猎野生壁虎,其行为已破坏了该地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环境平衡。壁虎虽小,影响甚大,可能生活中看着不起眼的野生动物,却是国家的重点保护动物,私自狩猎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在本案中,柘城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让对野生动物不甚了解的潜在危险者得到警醒,使其知晓野生动物资源应该得到保护,而非破坏。同时采用严密法治保护了生态环境,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维护好生态环境资源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案例三:
崔某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雇佣闫某某、徐某某、崔某朝等人在民权县某楼林场场部南侧,以33000元的价格购买袁某某一片椿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3564棵椿树。经鉴定,被采伐的3564棵椿树的蓄木材面积123.3054立方米。2023年2月13日,民警将崔某某抓获,被抓获后崔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林场工作人员现场确认,被滥伐地块属国有民权县某寺林场某楼林区所有,该被滥伐地块为国有林地。
【裁判结果】
民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崔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损害,破坏生态环境,应承担相应刑事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崔某某犯罪情节、悔罪程度等,该院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林木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以及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等生态价值,根据《森林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达123.3054立方米,显然已经构成犯罪。本案对滥伐林木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于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生活方式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告诫了社会公众林木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等多重价值属性,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属于国家和社会。
民事篇
案例四:
国有商丘市某林场与蒋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蒋某某承包国有商丘市某林场苗圃分场20林班12小班的林地种植桃树,2021年之前的承包费为每年1050元,2021年11月1日起每年承包费为每亩686元。2021年11月起,国有商丘市某林场多次要求蒋某某解除合同、清理附属物、恢复原状、返还林地,蒋某某推诿不予恢复原状、返还林地。国有商丘市某林场遂向民权县法院起诉,要求蒋某某解除合同、清理附属物、恢复原状、返还林地,及支付欠付的承包费用。
【调解结果】
民权县法院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出发,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解除了国有商丘市某林场与蒋某某之间的林业承包合同,同时蒋某某需于2024年10月1日前将其在林场种植的桃树及其他附属物清除完毕并将该块林地返还给国有商丘市某林场,若蒋某某2024年10月1日前未能按期将上述桃树及其他附属物清除完毕并将该块林地返还给国有商丘市某林场,则蒋某某仍需交纳3年的承包费共计3150元。
【典型意义】
林地是林木生长和繁衍的生态基础,林木所拥有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林地纠纷的发生,往往导致对争议地林木的乱砍滥伐行为,使正常的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难以维持,导致公众对种植、培育和经营林业缺乏积极性,甚至丧失信心,故调解对林业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本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林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间的纠纷,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节约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既保证了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给蒋某某待桃树成熟收割后再归还林地的时间,降低了蒋某某的经济损失,真正实现实质化解矛盾,达成国有商丘市某林场与蒋某某的双赢。
案例五:刘某启与民权县某概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民权县某概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在刘某启所住楼房的东侧隔壁开设了一所大型KTV歌厅,该歌厅四个KTV单间紧挨刘某启的住房,每天傍晚到凌晨KTV里的音响和唱歌声等噪音影响了刘某启一家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刘某启曾多次找某文化公司让其解决噪声影响的问题,后经某文化公司实地确认,其KTV音响噪声影响他人生活事实存在,故某文化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主动与刘某启签订《KTV噪声扰民补偿协议》。自该协议签订以来,某文化公司按照该补偿协议支付了一部分,2022年、2023年的噪声补偿费未按时支付,且经刘某启多次催要仍拒绝支付。刘某启遂向民权县法院起诉,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欠付的噪声污染补偿费。
【裁判结果】
噪声污染防治事关群众生产生活质量,民权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作为,从法、情融合的角度积极与某某文化公司、刘某启沟通,向其释法明理,阐明噪声污染的危害性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性,某文化公司与刘某启达成了和解,刘某启自愿撤回了起诉,该法院遂裁定准许刘某启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下大气力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等问题。随着城市发展,当前噪声扰民问题日渐突出,群众迫切需要一个更加安静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KTV的声音极具穿透力,而现实中部分KTV位于居民区中,高分贝的噪声可能会对居民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本案中的某文化公司的KTV噪声影响了刘某启的正常生活,民权县法院为解决群众受到噪声污染的问题,积极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协调,发挥了法院定纷止争的作用,赢得了当事人满意。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避免或减少生活噪声,警惕因声音侵犯到他人权益的情形。
行政篇
案例六:
某新型墙体材料厂不服商丘市某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1日,商丘市某局对某新型墙体材料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隧道窑正在生产,生产的废气正在通过引风机经烟囱外排,配套的烟气脱硫除尘设施未运行;脱硫液循环池内无水,存在违法行为,2023年1月4日,决定立案查处。立案后对该厂违法行为进行了取证,于同日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同年1月19日,向该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某新型墙体材料厂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年2月28日,作出处罚决定,并于同年3月2日向该厂送达,该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民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新型墙体材料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物处理设施未运行,系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受处罚。商丘市某局在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在拟处罚决定告知、法制审核、集体研究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进行了送达等法定程序,最终作出了处罚决定,给予该厂罚款45.4万元的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为减少诉累,民权县法院对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判前释法析理,某新型墙体材料厂申请撤回对商丘市某局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引发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肆意排放大气污染物会造成植物个体死亡、减缓动物正常发育、引起大气异常升温或降温等危害。本案民权县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通过行政诉讼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监督支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积极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为防止大气环境污染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时,民权县法院对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判前释法析理,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职能作用,准许某新型墙体材料厂撤回起诉,减少诉累,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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