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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精选
导读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问题逐渐受到广泛关注。其中,雇主为雇员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是否应抵扣雇主责任成为一个热议的话题。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理赔款不能冲抵雇主的赔偿责任,主要理由是,当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时,仅仅是以花费少量的金额为雇员购买了一种福利,以吸引雇员从事岗位刚做,这种福利属于雇员的权益。第二种观点认为,意外伤害险的理赔款应当抵扣雇主责任。主要理由是,如果不支持抵扣雇主责任,则雇主没有购买保险的动机,反而损害了雇员的利益,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案例显示,法院支持抵扣雇主责任的比例越来越高。下面来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李师傅是北京市顺义区居民,职业是大货车司机。2019年,李师傅驾驶大货车,载有重装货物管道。李师傅在红绿灯处行驶时,因急刹车导致水泥管从车厢处滑向驾驶室,导致驾驶室严重变形。李师傅在驾驶室内无法动弹并受到重伤,后经消防部门救出并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李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货车车主为杨老板,李师傅和杨老板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杨老板为李师傅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李师傅,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事故后,保险公司向李师傅的家属刘女士赔付了保险金额50万元。刘女士认为,杨老板作为雇主,应当赔付李师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金额60万元
。杨老板认为,自己出钱为李师傅购买了意外伤害险,现在保险公司赔付了50万,应当抵扣自己的责任。因此不同意刘女士的请求。双方就赔付的金额协商不下,于是诉至法庭。
【一审判决】北京市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老板和李师傅之间成立个人劳务合同关系。杨老板雇佣李师傅,在装货运输过程中,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存在过错。李师傅作为有资质的驾驶者,应当熟知驾驶中的风险。李师傅在驾驶的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根据双方存在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各承担50%的责任。李师傅家属主张各项赔偿金60万元,符合法律要求,法院予以认可。杨老板为李师傅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的受益人是李师傅,因此保险理赔金作为李师傅的遗产,由李师傅的继承人继承。杨老板要求将保险理赔金抵扣雇主责任,于法无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杨老板赔付李师傅家属各项金额30万元。杨老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北京市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李师傅和杨老板各承担事故50%的责任,并无不当,刘女士和杨师傅均予以认为。关于意外伤害险能否抵扣雇主责任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杨老板为李师傅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目的是为了避免或减轻意外事件给其所造成的损失,杨老板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分散和转移风险,故该保险自其产生之初就与损失赔偿密切相关。其次,雇主为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其对雇员具有保险利益。雇主作为投保人为分散或转移风险,以雇员为被保险人,同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由雇主负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由雇员或其家庭成员受领,雇主所应承担的损失赔偿数额应相应扣除。最后,杨老板为李师傅所投保商业保险,是针对李师傅所从事的行业的保障措施。在该行业的雇佣关系里,若将雇主给雇员投保的与劳务危险性相关的保险赔偿视为雇员的个人所得,则雇主为降低经济损失风险而购买保险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刘女士等人因杨老板为李师傅投保所获得的理赔款,应当抵扣杨老板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说明的是,在本案中,由于意外伤害险的目的是分散雇主和雇员的风险,以此意外伤害险保险金应先抵扣雇员损失,不足部分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即双方共同承担部分为60-50=10万元,杨老板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5万元,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杨老板赔付刘女士各项损失5万元。
来源:“北京某法院(2020)京03民终1318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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