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为雇员投保商业意外险,可以该保险金抵偿赔偿款

来源

Wesley民商法

裁判要点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为雇员投保意外险的目的往往在于为其分担风险责任或转嫁风险,而不是为了提高临时工人福利。雇主并无为雇员购买商业意外险的法定义务,如雇主为雇员投保商业意外险的,该类保险合同应属于利他合同,雇主作为投保人和保费支付人,应当按照“谁出资、谁获益”原则享有以保险金抵偿赔偿款的利益。

如果雇主作为投保人仅具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却不能直接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将会减少雇主为雇员投保的积极性,亦不符合公平原则及社会大众认同的公平正义,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案    例

【 案 件 名 称 】

王某某1、王某某2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一案

【 当 事 人 】

原告:王某某1

原告:王某某2

原告:陈某某

原告:陈某

被告:付某某

一 审 情 况

王某某1、王某某2、陈某某、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10487.44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2018年9月20日,陈星国在安图县松江镇受付某某雇佣在打松子的过程中从树顶摔下来坠落死亡。2019年8月20日陈星国的近亲属即本案四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付某某支付各项赔偿总金额473,933.16元。后原告因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在2019年10月28日准予原告撤诉。

另查明被告付某某在2018年9月7日为死者陈星国投意外保险,理赔金额为50万元,受益人为陈星国的法定继承人。本案四原告在2019年1月份在被告的协助下已经领取该50万保险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互联网销售电子保险单、理赔核定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担保书、中国建设银行活期交易明细、起诉状及法庭笔录、(2019)吉2401民初5620号民事裁定书、撤诉申请书以及当事人陈述。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保险金能否抵偿赔偿款;2.被告是否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陈星国为被告付某某提供劳务,被告付某某指定陈星国工作场所,陈星国计取劳动报酬,因此,本案被告付某某与陈星国之间系劳务关系。陈星国在为被告付某某提供劳务时因劳务受到损害,因此,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付某某作为雇主,其为雇员购买意外伤害险,从法律关系上应认定为保险合同关系,且属于利他合同,受益人应为雇员。《保险法》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保险法》之所以规定用工主体不得作为雇员意外险的受益人,系为防范用工主体以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利用其与雇员的从属关系恶意制造保险事故,引发道德风险。而在受益人为雇员本人的情形下,用工主体无法获取保险金,其财产不会因发生保险事故而积极增加。即使允许用工主体在雇员领受保险金范围内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亦不会导致用工主体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恶意制造保险事故。

本案中雇主投保这些保险的目的在于为其分担风险责任,即以保险公司向雇员支付保险金代替其作为雇主应支付的赔偿款。原告收到的50万元保险赔偿款,是付某某为自己和雇工提供安全保障,转嫁风险,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而获得的赔偿。劳动关系案件中支持“双重赔偿”的立法目的是为防止部分企业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欲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故在劳动者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仍享有其他保险金,即可以“双重赔偿”但上述规定规范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临时工人的流动性大,双方关系的设立、解除往往是短期、临时的,故为临时工人购买团体险的目的是为转嫁风险,而不是为了提高临时工人福利。

本案中保险费用的出资人是被告付某某,对此,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本案原告之所以能够获得保险金,系因用工主体被告为其投保意外险并支付了保费,被告作为雇主,并无为雇员购买商业意外险的法定义务,被告付某某作为投保人及保费支付者,理应享有以保险金抵偿赔偿款的利益,应遵循“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同时,雇员在领取保险金后,其所遭受的损失已得到相应填补,此时免除用工主体相应责任并不会损害雇员利益。雇主为雇员购买团体意外险的目的是为分担责任风险,是一种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该保险合同属于利他合同,因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填补损害是宗旨,故根据补偿原则,无论从哪种渠道获得赔偿救济,对于受害人而言,只要能够弥补损失即可,如雇主作为投保人仅具有缴纳保费的义务,却不能直接享有保险合同利益,将会减少雇主为雇员投保的积极性,亦不符合公平原则及社会大众认同的公平正义,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故被告应付的赔偿款中应扣减50万元保险赔偿款,原告在2019年获得的50万元赔偿款已超出被告理应向原告赔偿的相应赔偿款,应认定被告已履行完毕赔偿义务。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1、王某某2、陈某某、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2022)吉2401民初2138号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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