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两人伤亡,机动车方与其中一个行人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对于无责任行人受到的损害,该如何赔偿。本案中,黄某未保持安全车速,对行人动态预判不足,未提前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操作措施不当,系造成熊某受伤的主要原因;熊某听见鸣笛虽有转身的动作,但其作为成年人长辈在突发情况发生时下意识关爱、担心未成年孙子向乙人身安全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熊某受伤产生的损失由黄某承担全部责任,熊某不承担责任。因涉案肇事车辆均系黄某挂靠在物流公司经营,故物流公司应在黄某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熊某诉黄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有责任亦无须对其他受害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3民终1904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两人伤亡,机动车方与其中一个行人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对于无责任行人受到的损害,该如何赔偿。本案中,黄某未保持安全车速,对行人动态预判不足,未提前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操作措施不当,系造成熊某受伤的主要原因;熊某听见鸣笛虽有转身的动作,但其作为成年人长辈在突发情况发生时下意识关爱、担心未成年孙子向乙人身安全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熊某受伤产生的损失由黄某承担全部责任,熊某不承担责任。因涉案肇事车辆均系黄某挂靠在物流公司经营,故物流公司应在黄某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25日12时55分许,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向乙相撞后再与行人熊某相撞,造成向乙当场死亡、熊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21年2月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在此事故中为同等过错,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向乙在此事故中为同等过错,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熊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熊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2月23日出院。另查明,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均系黄某挂靠在物流公司经营。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不计免赔。
向甲与唐某系向乙的父母,熊某系向乙的祖母。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向乙死亡,法院已另案受理并作出生效判决。
法院裁判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两人伤亡,机动车方与其中一个行人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对于无责任行人受到的损害,该如何赔偿。本案中,黄某未保持安全车速,对行人动态预判不足,未提前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操作措施不当,系造成熊某受伤的主要原因;熊某听见鸣笛虽有转身的动作,但其作为成年人长辈在突发情况发生时下意识关爱、担心未成年孙子向乙人身安全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熊某受伤产生的损失由黄某承担全部责任,熊某不承担责任。因涉案肇事车辆均系黄某挂靠在物流公司经营,故物流公司应在黄某赔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又因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和交强险、不计免赔,事故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结合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向乙之父母向甲、唐某赔付金额进行扣减。熊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产生的合法损失,首先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剩余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剩余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再由黄某和物流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如下:一、财产保险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熊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128360.14元;二、财产保险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医保中心经统筹基金支付的135元;三、黄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熊某鉴定费2190元,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向乙的同等责任仅用于减轻黄某对向某的赔偿责任,并不影响其对熊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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