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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人一审起诉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 且所诉事项依法属于不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起诉人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王某武、杨某敏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土地行政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810 号
二、乡镇企业资产不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而属于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杨某某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2016)最高法行申 487 号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赵洪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履行职责案(2016)最高法行申 348 号
四、当事人在后续行政程序中对前续的行政行为明示认可的,视为抛弃该相关诉权。
——张某为诉天津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案 (2016)最高法行申2385 号
五、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准则,对于程序性规定,人民法院在二审案件中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田某柱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2016)最高法行申 1847 号
六、原告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成立,是其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前提。
——宋某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677 号
七、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的,应给予房屋补偿安置;对造成损失的亦应予以一并补偿。
——向某松诉碧江区政府、灯塔街道办与九龙拆迁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2017)最高 法行申 4595 号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请求权以及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梁某斌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2017)最高法行申 281 号
九、上诉人在庭审中拒绝服从法庭安排和指挥,拒不参加庭审活动的,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滕某琴诉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2017)最高法行申 145 号
十、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违法而不撤销行政行为。
——卢某标、谢某军诉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准及行政复议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75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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