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该案件中,法院明确:顺风车网络平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风险开启理论”及“报偿理论”,顺风车网络平台应成为责任主体,并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顺风车服务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香等诉运达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顺风车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承担
案件索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5523号
裁判要旨
顺风车网络平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风险开启理论”及“报偿理论”,顺风车网络平台应成为责任主体,并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顺风车服务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6日13时20分,陈某、陈某帅、赵某淼利用微信小程序中滴滴出行软件的顺风车服务寻找顺风车。尹某作为滴滴出行软件内登记的顺风车车主,与陈某帅达成合乘同意,由尹某载三人从北京动物园前往神龙辛屯小区。14时11分,尹某驾车抵达北京市通州区淳马路米拉广场前,尹某将车辆头南尾北停在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带上。陈某开门下车时,适有王某桂驾驶电动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驶来,电动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尹某驾驶车辆的右后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王某桂受伤,王某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尹某负同等责任,王某桂、陈某负次要责任。
发生事故的顺风单正常完成。陈某帅支付尹某顺风车费用69.4元,该服务费打入了运达公司的平台,尹某从平台中提现车费62.5元,运达公司获得信息服务费6.9元。滴滴出行微信小程序中顺风车选项的运营公司为运达公司。尹某在事发前一个月发起合乘4次,其中3次合乘均取消,仅本案合乘订单完成。尹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尹某1,尹某1系租赁尹某的小汽车购置指标使用。尹某利用自己的驾驶证以及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在顺风车平台上成功注册登记成为顺风车车主。肇事车辆在人保北京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平安北京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含不计免赔)。
法院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顺风车网络平台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风险开启理论”及“报偿理论”,顺风车网络平台应成为责任主体,并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尹某与陈某构成共同侵权,因陈某未成年,其监护人陈某帅、赵某淼应与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尹某1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责任。顺风车服务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需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一、人保北京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香、王某炎、黄某姐、王某聪、王某琪120300元;二、平安北京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李某香、王某炎、黄某姐、王某聪、王某琪死亡赔偿金200000元;三、尹某赔偿李某香、王某炎、黄某姐、王某聪、王某琪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共计727782.24元,陈某帅与赵某淼对于此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运达公司赔偿李某香、王某炎、黄某姐、王某聪、王某琪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共计556669.34元;五、驳回李某香、王某炎、黄某姐、王某聪、王某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运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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