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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岁的韩先生是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一名律师。
2023年8月10日,韩律师收到虹口区人民法院短信通知:定于2023年8月29日09时30分在新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8月26日下午,韩律师乘飞机从西安抵达上海,于8月28日上午会见当事人崔某,会见结束后,收到虹口区人民法院短信:由于补充新证据原因,取消开庭。
8月29日,韩律师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提交了自己的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赔偿他交通费1887元及住宿费845元,共计2732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这样的诉讼并非个例。
因开庭前一天下午才接到法院取消开庭的电话,2023年6月26日,周立太律师在网上递交“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要求城关法院赔偿差旅费、住宿费共计602元。城关区法院院长在了解情况后,及时致歉,并补偿了602元的差旅费,而且亲自到重庆表达歉意。此事迅速化解。
看到这样的案例,身为法律人,总是一声叹息,怎么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变成了原告、被告的关系?
我自己转身成为律师后,因为我曾经是法官,有不少朋友问我对律师和法官两个职业的认知。
这是个大题目,我不好说,我一般讲个小切口。
我说:
法官因为当天突然不舒服或者有其他急事,完全可以宣布取消当天的庭审。
但律师哪怕你当天再不舒服,怕是也不敢缺席当天的庭审,因为庭审具有亲身性。
这或许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法官是法庭上的指挥者。“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这是德沃金写在《法律帝国》这本书当中的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的这句话在法学界已是共识。
但作为指挥者,虽然有权利临时停止甚至取消庭审,但这种权力自然要谨慎行使,不能肆意而为。
而作为律师,基于对法官、法律的信任,按约定奔赴法院,履行法律职责,因为律师的执业范围不像法院那样有地域限制,而且现在聘请外地律师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一点在行政审判中更为明显,因此,突然间或者提前一两天取消庭审,这确实会给律师的工作安排带来诸多不便,因为航班、乘车、酒店等往往是预订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说明事由,法院法官的决定很难取得法官的谅解。
其实,这只是事情的表象,就我看来,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法官和律师的沟通不畅问题或者说沟通鸿沟问题所致。
如果法官在取消庭审时给律师打个电话,解释理由并表达歉意,还会有人民律师状告人民法院的事情发生吗?
不考虑别人的感受,改变预定的庭审,给律师带来诸多不便,事前连个沟通都没有,这事放在谁身上都不舒服,何况是本来就有较强法律维权意识的律师呢?
因此,就我看来,人民律师状告人民法院的事情不能一而再再而三,有些法官应该接受教训,尊重职业共同体,事先沟通,或许这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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