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牙齿正畸费用是否应纳入其医疗费损失之中?

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医疗费是指当事人为治疗疾病或治疗因伤害造成的身体损伤所产生的费用。受害人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两颗牙齿脱落,因牙齿脱落后的牙间距小于种植两颗牙的最小距离,又大于种植一颗牙的距离,医生遂通过正畸的方式缩小牙间距,种植了一颗牙,实现对沈某思因牙齿脱落造成的损伤的治疗。相关治疗方案符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一审将受害人正畸的相关费用纳入其医疗费损失并无不当。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沈某思、沈某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牙齿正畸费用是否应纳入其医疗费损失之中?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0411民初3052号二审: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4民终1236号

裁判要旨医疗费是指当事人为治疗疾病或治疗因伤害造成的身体损伤所产生的费用。受害人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两颗牙齿脱落,因牙齿脱落后的牙间距小于种植两颗牙的最小距离,又大于种植一颗牙的距离,医生遂通过正畸的方式缩小牙间距,种植了一颗牙,实现对沈某思因牙齿脱落造成的损伤的治疗。相关治疗方案符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一审将受害人正畸的相关费用纳入其医疗费损失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4民终12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炜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嘉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某思、沈某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秀洲区人民法院(2022)浙041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保嘉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判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医药费按鉴定结果计算16807元;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沈某思、沈某炜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沈某思正畸与种植牙齿的相关医疗费用与事故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不当:1.本案医药费已经过第三方鉴定机构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治疗牙齿正畸的相关费用,与本次外伤存在的关联性依据不足,医药费不合理,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根据病史资料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论述;2.沈某思提供的于2023年2月14日在嘉兴第二医院口腔科开具的医学证明书,在一审中就明确指出开具证明的医生未参与前期的就诊过程,开具的证明不能作为本案关联性的依据,若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及时提出重鉴申请。综上,本案正畸与种植牙齿的费用与事故具有关联性的事实理由不充分。鉴于沈某思存在既往牙列不齐,正畸的治疗费用应予剔除,以鉴定报告出具的鉴定结论进行扣除计算合理的医药费。
沈某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沈某炜、人保嘉兴公司赔偿沈某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1709元(包括医疗费338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营养费120元、误工费5700元、护理费760元、交通费1000元);2.人保嘉兴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优先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沈某炜、人保嘉兴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5月11日20时12分许,沈某炜驾驶×××小型轿车沿嘉兴市秀洲区洪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常秀街左转过程中,与由西向东沿洪殷路直行的沈某思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沈某思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思无责任。
×××号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险)投保于人保嘉兴公司,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
沈某思受伤当日被送往嘉兴市第二医院治疗,住院4天(2019年5月11日至15日),并有多次门诊。
根据人保嘉兴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沈某思伤后医疗费与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鉴定费1450元由人保嘉兴公司支付。2022年12月23日,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沈某思于2019年5月11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外伤右中切牙、侧切牙缺如,左膝、左小腿皮肤裂伤,其伤后医疗费关联性分析说明如下:1.被鉴定人住院期间的费用主要为醒脑、止血、清创、换药等治疗,以及入院化验及相关检查,与本次外伤治疗原则相一致,与本次外伤存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费合理。2.被鉴定人伤后门诊费用中:(1)2019年9月16日为洁牙费用,与本次外伤治疗无关,医疗费不合理。(2)2019年8月29日、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3日、2020年4月23日、2020年8月3日、2020年11月5日、2021年5月13日、2022年1月8日、2022年1月18日为正畸相关费用,门诊病历记载患者因牙齿排列不齐,进行牙齿矫正,与本次外伤存有关联性的依据不足,医疗费不合理。(3)2019年9月10日,无对应门诊病历;嘉兴华普东方口腔医院门诊治疗清单,无对应发票及门诊病历,无法审核。(4)除上述外,其余门诊费用为种植1╋牙的相关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存有直接因果关系,医疗费合理。
沈某思收到鉴定意见后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根据嘉兴市第二医院的病历记载,2019年5月11日,沈某思因车祸致使右上1、2两颗牙脱落。2019年9月12日,沈某思复诊要求修复脱落的牙齿,医生的处理意见为“予以正畸治疗计划,拔1╋8,排列上下颌牙列关闭拔牙间隙,21╋间隙调整为单颗牙间隙,待日后种植”。因此,沈某思进行正畸治疗不是因为其本身牙齿不齐,而是因为交通事故致右上两颗牙缺失,而沈某思牙间距小于种植两颗牙的最小距离,种植一颗又过大,医生建议通过正畸缩小牙间距,种植一颗牙,沈某思不得不接受正畸治疗的方案。沈某思在鉴定时也曾告知鉴定人员“车祸致两颗牙脱落,种植一颗,另一颗正畸后无需种植”。而且,沈某思正畸治疗的费用与种植一颗牙的费用相当。但鉴定意见未综合考虑治疗过程及方案,忽略了沈某思进行正畸治疗的首要原因,仅根据正畸复查时病历记载的“自身牙列不齐”,直接将沈某思正畸治疗归因于其自身牙列不齐,从而认定所有与正畸相关的费用均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与事实不符。
针对沈某思的上述异议,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答复如下:2021年5月13日门诊病历摘录:“主诉:牙齿不齐。患者诉牙齿排列不齐,要求矫正,遂于我院就诊。查体:颌面部基本对称,颞下颌关节可,上下颌牙齿排列不齐,龈无殊。处理:加力关间隙”。2022年1月8日门诊病历摘录:“患者诉牙齿不齐,要求矫治”。从病历上看,被鉴定人存在牙列不齐的情况,且被鉴定人右上12牙齿脱落,理论上两颗牙脱落可以种植两颗,但被鉴定人两颗牙的间隙不足以种植两颗牙,也反映其存在牙列不齐的情况,牙列不齐为自身因素,与外伤无关,同时病历记载患者要求进行矫正治疗。故就目前的材料无明确证据证明必须进行矫治,其进行矫治与本次外伤存有关联性的依据不足。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医疗费的关联性问题。嘉兴市第二医院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的医学证明书载明:患者外伤致11.12两颗牙齿缺失,因牙齿间隙约10.5mm,植入两颗植体距离不足(种植体与种植体之间需要3mm以上距离,种植体与牙之间需要1.5mm以上距离,即便有2.5mm一颗的植体,2.5+2.5+3+1.5+1.5,也需要11mm),植入一颗植体将导致种植牙过大,对于前牙来说,牢固度和美观都不许可,需要通过正畸调节牙齿距离,至少种植一颗种植体。法院认为,首先,从沈某思受伤后的全部治疗过程可以看出,对于沈某思要求种植牙齿的诉求,医生针对其具体情况作出了通过正畸将缺失的两颗牙间隙调整为单颗牙间隙后,种植一颗牙的治疗方案,因此,正畸系整体治疗方案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正畸才可以在缺失两颗牙的情况下仅种植一颗牙;其次,如不调整牙间隙,仅种植一颗前牙,过大的牙间隙会直接影响种植体的牢固度及牙齿功能的实现,且不利于美观;第三,先正畸后种植的治疗方案是根据沈某思牙列不齐的特殊情况制定的,但牙列不齐不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错,不构成减轻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第四,嘉兴市第二医院2022年7月24日的门诊病历记载沈某思应用的植体为最低档次,经过询价,沈某思种植牙齿的费用未超过国产普通适用型的合理范围。综上,沈某思正畸与种植牙齿的相关医疗费用与事故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判决:一、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沈某思损失33436.66元;二、驳回沈某思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沈某思牙齿正畸的费用是否应纳入其医疗费损失之中。对此,医疗费是指当事人为治疗疾病或治疗因伤害造成的身体损伤所产生的费用。沈某思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两颗牙齿脱落,因牙齿脱落后的牙间距小于种植两颗牙的最小距离,又大于种植一颗牙的距离,医生遂通过正畸的方式缩小牙间距,种植了一颗牙,实现对沈某思因牙齿脱落造成的损伤的治疗。相关治疗方案符合沈某思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一审将沈某思正畸的相关费用纳入其医疗费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人保嘉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