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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各地突发暴雨导致很多汽车泡水,那么对于车主关心的是:洪水退去后,车辆泡水,保险公司能否以发送机进水损害不属于赔偿为由拒付?我们一起来看下理赔流程及法院判决!
车辆被淹
如何理赔
01
开车涉水,水没有淹到发动机,但是车厢内进水,遇到这样的情况只要购买了车损险,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进行理赔。
02
开车涉水,水淹到发动机但没有二次启动车辆,由车损险“买单”,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的车损,都可以理赔。
03
水淹到了发动机,熄火后慌张再启动,造成车子涉水二次启动。遇到该情况,是不赔发动机的,只能赔发动机以外的部分。提醒大家,开车涉水之前记得一定要关掉自动启停,然后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报保险。
04
车子停在路边、小区或者地下室等地方,被水浸泡。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因暴雨、洪水、台风、冰雹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所以,只要投保了车损险都可以赔偿,不过在保险公司来现场之前,都要注意保护现场。
05
车子被洪水冲走,甚至车都找不到了该怎么办?该情况和第4种情况是一样的,只要买了车损险就可以赔偿,一般是按照全损来进行处理。注意:在赔付之前,车主先要去灾害发生地的公安局开具一张 “车辆遗失证明”,保险公司拿到证明之后才会来理赔。
06
因暴雨车辆发动机被雨水浸坏,连同车内的音响、坐垫,放在车后箱的货物也被浸泡,保险公司对车辆本身标准配置之外的物品,不能赔付。
车辆泡水
报案流程车辆被淹熄火后,大家千万不要试图移动车辆或发动车辆,按照下面几步进行处理将损失降到最低:第一步:出险报案一旦车辆被淹,车主一定要马上拨打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第二步:现场勘查、拍照保险公司接到电话后,会派人前往现场进行勘查,商定损失额度和维修方式。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赶到现场,车主可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拍下现场照片和车辆受损情况,以便定损、理赔。第三步:联系救援
可以联系保险公司进行救援,也可以联系专业救援公司前来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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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案 号:(2017)沪0115民初81082号
- 案件类型:民事
- 案 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
2017年6月27日13时许,原告驾驶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西路近南六公路,恰遇暴雨,行驶中保险车辆熄火。原告遂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在原地等待施救。当日下午,牌号为沪FPXXXX轿车被送至上海永达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4S店”)。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导致,原告遂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222,000元。保险车辆投保于被告处,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2017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本次事故保险车辆修理费222,000元,不料被告知本次事故只能理赔148,000元,剩余74,000元以发动机进水损坏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被告无异议。但原告诉请的74,000元系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条第八项约定,被告不同意承担74,000元的发动机损失费用。另,原告没有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在有救济的情况下,原告不购买相应保险,相应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另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本院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两个条款并不存在矛盾。理由在于,涉案车辆被水淹是暴雨等自然现象致损的表现之一,因此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当暴雨与涉水行驶同时存在时,判断何者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本案已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本市浦东新区惠南地区降雨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也容易引发交通混乱,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断交通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是暴雨,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予以理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周卫安保险金7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