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虽然受害人配偶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未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但其持有精神残疾二级《残疾人证》的,应将其列入被扶养人!

来源

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配偶持有的《残疾人证》记载其为二级精神残疾,《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第5.7.3条载明: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受害人配偶属于被扶养人,并无不当。

黄某弟与范某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配偶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未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但其持有精神残疾二级《残疾人证》的,是否应将其列入被扶养人范围?

案件索引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2民终943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12930号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受害人配偶持有的《残疾人证》记载其为二级精神残疾,《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第5.7.3条载明: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受害人配偶属于被扶养人,并无不当。

裁判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申129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某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铈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某弟、范某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2民终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人寿财险肇庆公司申请再审。理由如下:1、谢某燕虽持有《残疾人证》,但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未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二审法院仅凭《残疾人证》便认定谢某燕不具备劳动能力,将其列入被扶养人,缺乏理据。2、即使认定谢某燕为被扶养人,但其扶养人包括配偶黄某弟、谢某燕的父亲和母亲,应按扶养人三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二审判决认定扶养人为一人有误。
本案再审审查期间,黄某弟提交了如下证据:1.广宁县赤坑镇花山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2月8日出具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兹证明我村村民黄某九(身份证号码:44282319********)与谢某燕(身份证号码:44122319********)系母女关系,谢某燕的父亲谢某火于1997年去世。”落款处盖有该村民委员会印章。2.黄某九身份证复印件、常驻人口登记卡(户口簿)复印件,记载黄某九于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人寿财险肇庆公司申请再审的意见,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谢某燕是否属于黄某弟的被扶养人及如何确定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1、关于谢某燕是否属于黄某弟被扶养人的问题。黄某弟与谢某燕系夫妻关系。谢某燕持有的《残疾人证》记载其为二级精神残疾,《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第5.7.3条载明: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谢某燕是黄某弟的被扶养人,并无不当。2、关于谢某燕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确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此,对于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负担必要抚育费的前提条件是父母有给付能力。本案中,根据黄某弟提交的谢某燕母亲黄某九身份资料,事故发生时黄某九已逾56岁,超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而且黄某九是农村村民,黄某弟陈述黄某九没有经济收入;人寿财险肇庆公司亦无证据证实黄某九有负担抚育费的给付能力。因此,人寿财险肇庆公司主张谢某燕母亲应承担扶养义务,依据不足。根据黄某弟提交盖有广宁县赤坑镇花山村民委员会印章的《证明》,谢某燕父亲谢某火已于1997年去世。因此,人寿财险肇庆公司主张谢某燕父亲应承担扶养义务,于法无据。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谢某燕的扶养人仅有黄某弟一人,并据此确定谢某燕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人寿财险肇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2、《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