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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残疾赔偿金的11个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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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新声

前言:司法实践中,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系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时,侵权人是否应当赔偿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存在较大争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发布典型案例进行明确:如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在其劳动能力范围内有正式工作或单位的,应当根据其实际收入减少情况支持误工费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如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在其劳动能力范围内有正式工作或单位的,应当根据其实际收入减少情况支持误工费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院典型案例】吴某周诉董某营、董某松、人保某营业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支持其索要误工费的请求?
【裁判要旨】在确定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有权要求支付误工费时,应首先确定其是否有实际劳动、是否因受伤而导致收人减少这一事实。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是原告收入减少的直接损失,若原告在其劳动能力范围内有正式工作或单位,应根据其实际收人减少情况,支持原告的误工费损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2版)》 | 本文仅供学习
1、关联案例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赵某乾与殷某力、六安市某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索引】一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4813号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终5262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4463号【裁判要旨】1、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乾请求的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问题。赵某乾申请再审主张其系科研工作人员,有劳动能力,应支持其误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赵某乾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已经70多岁,其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能够证明其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但不足以证明其因案涉事故造成了专利收入的减少;没有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印证,长葛市某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赵某乾实际从事相关劳动并获得固定报酬;赵某乾一审中提供的赔偿清单请求按照农、林业相关标准计算误工费,二审中又提供长葛市某林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其工资为4500元/月的证明,二审提交的证据与其一审主张的误工费标准不一致。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支持赵某乾的误工损失,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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