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将自己的私家车注册至某网约车平台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2018年1月4日晚10时,吴某等3人通过手机App从网约车平台上预约车辆。网约车平台遂指派李某接单。
在开车送客到某大酒店途中,李某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及吴某等3人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出事后,车主李某急打120抢救。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等3人共发生医疗等费用36万余元。两个月后,吴某等3人出院找到李某及平台公司协商赔偿之事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吴某等三人将李某、平台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本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平台公司承担责任。而平台公司辩称: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由于李某在运营过程中,操作不当,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外,剩余的赔偿款应由李某个人承担。保险公司辩称:由于李某只交了交强险的保金,未购买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剩余的医疗等费用应由李某和平台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