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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诉讼参考
上海高院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成为己方保险车辆的“第三者”! 上海高院最新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险合同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审查和认定 1.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混同 【审查要点】 (1)保险条款明确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受害人)范围,如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被保险人与受害者系同一人,或者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承担归为同一人。 【注意事项】 根据责任保险的性质,被保险人如欲依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人请求理赔,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为前提。而任何人无法对自己负有赔偿责任,故被保险人不能居于第三者身份主张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保险条款如约定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该约定系基于责任保险的基本性质,并未免除或减轻保险人本应承担的责任,不属于免责条款,无须提示说明。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成为己方保险车辆的“第三者”。夫妻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的,除存在证明双方夫妻别产的证据,亦不属于第三者范畴。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非本车人员的投保人遭受损害,投保人构成“第三者”。 图片 图片 图片 典型案例 齐某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驾驶员在卸石灰时意外被车辆右侧的厢板砸倒并被热石灰埋在底下造成身体损伤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6598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二者相互对立,同一主体在同一责任保险中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案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无论是否应对第三者负赔偿责任,其致害方的角色不变,都应与被保险人一并处于第三者的对立面。刘某贵系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是第三者。根据侵权责任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操作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他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即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驾驶人不得基于自身侵权行为造成自身利益损害而要求自己的保险人赔偿。齐某财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延伸阅读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6、车上人员在车下时被所乘机动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导致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要求保险人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承担责任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机动车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当事人可按照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摔出车外后与所乘机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按照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保险责任。 2、山东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节选) 16、如何认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 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以外的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身处被保险车辆车体内或者车体上的人员。判断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受害人在事故发生以及受伤时的特定时间点与被保险车辆的相互空间位置作为主要依据。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因被甩出车外而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如果因甩出车外后又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应认定为第三者。如果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下车,后因被保险车辆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也应当认定为第三者。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车上人员的过错导致,保险人主张其不属于第三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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