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4年 单位未给交社保 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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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天平之声

在医院工作了十四年零三个月 医院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院会怎么判? 图片 案件回顾 2007年7月,小明进入某医院工作,月工资通过银行卡发放。2021年10月,小明以某医院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领取最后一次工资后离职。小明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102.5元,在某医院工作年限为14年零3个月。后小明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作出裁决,裁决某医院应向小明支付1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某医院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小明经济补偿金。 小明辩称,其于2007年7月份,入职某医院工作,至今已经工作了14年零3个月,工作期间医院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经多次与医院沟通,医院拒不给其缴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明以某医院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从某医院离职,某医院未提交其为小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据,故某医院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小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结合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某医院应支付小明经济补偿金41769.43元。 图片 法条链接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图片 法官说法 王锋: 商丘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中,2007年7月小明进入某医院工作,2021年10月因医院未给小明缴纳社会保险费,小明提出离职,医院应支付小明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本案中,小明因医院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从医院离职,医院并未提交其为小明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据,故医院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小明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小明于2007年7月入职,2021年10月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小明在医院工作年限为14年零3个月,经济补偿金为3102.5元/月×14.5月=4498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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