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备位诉讼”典型案例,释放了什么信号

来源

最高判例

202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二:“胡某妮、范某凤诉某托育服务公司、某跆拳道馆服务合同纠纷案——借备位诉讼请求破局,一次性实质解决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时首次提及 “备位诉讼”(也称备位之诉、预备合并之诉) 的概念,意义重大。该案中,某托育公司与某跆拳道馆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开展研学活动,范某凤女儿胡某妮等人报名,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报名费。后因某托育公司、某跆拳道馆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相关研学活动发生争议,胡某妮、范某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赔偿3倍损失。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民法院审查发现,合同效力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可能,一旦认定合同有效,原告将承担败诉的结果,需要通过重新起诉的方式另行主张违约赔偿,既造成“程序空转”又增加当事人诉累。遂根据《指导意见》第11条的规定,告知原告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是否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经法院主动释明,原告增加相应诉讼请求,即赔偿因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文认为,该案由此变成了典型的 “备位诉讼”,其中,主位请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赔偿3倍损失;备位请求: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未履行合同约定造成的原告直接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在认定案涉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00余元。 即,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备位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阐释该案“典型意义”中指出:本案通过备位诉讼请求的释明,避免了当事人因合同效力争议而陷入程序反复,也防止出现案结事未了的形式化审理,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获得感的生动实践。法院主动告知原告可以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并非替代当事人主张权利,而是通过专业指引弥补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在合同有效、无效情形下的诉讼请求都能被纳入审理范围,避免当事人认知局限导致权益“漏项”。通过提出备选诉讼请求实现一次性高效维权。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篇案例,除具有 “典型案例” 所固有的一些重要意义,如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司法实践、弘扬法治精神、回应社会关切、教育警示社会、增强司法信任度满意度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这篇典型案例中首提 “备位诉讼”,还释放了多个强烈信号:

引导当事人和全国法院在实践中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备位诉讼制度,高效解决当事人争议。通过这篇备位诉讼典型案例,为全国法院提供了具体参考依据,尤其是在主动释明和备位请求选择上,法院和当事人应当更加积极,有所作为,通过备位诉讼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程序空转、当事人诉累之难题。特别是,全国法院、法官应大胆适应、接受并主动运用备位诉讼制度,最大程度实现一次性解决当事人争议、案结事了。

实践中,当事人因选错了诉讼请求而不得不在败诉后另案提起诉讼的案例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篇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法院的释明责任——当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请求可能存在“漏项”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增加备位诉讼请求作为后手,通过主动介入,引导当事人利用备位诉讼制度高效解决纠纷,避免程序空转。

由此也使法官在面对可能存在备位请求的案件中不应只是坐堂问案,而应更加积极地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争议的最优路径。变剪箭头式的审判为设身处地、如我在诉。当发现诉讼请求可能存在“漏项”时,不能坐视不管,而应主动点拨,变机械裁判为实质性解决,不使当事人被复杂程序所拖累。

此前,“法答网”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从“技术层面”阐释了备位诉讼的一些实务要点。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备位诉讼典型案例鼓励全国法院、法官、当事人大胆运用备位诉讼制度,进而从“政策层面”扫清了障碍。

在备位诉讼尚无法律依据的当下,典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备位诉讼法律规则之作用。但是,只有通过更多鲜活的案例才能为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有力的理论及实践依据,推动备位诉讼及其制度、规则不断完善和发展,刻不容缓。

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发布第二批典型案例时,将备位诉讼作为核心亮点之一推出,并强调“借备位诉讼请求破局,一次性实质解决争议”,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获得感的生动实践”。这也使得备位诉讼制度从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的“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 和 “合同无效” 三种情形扩展至可能存在备位请求的全部案件。备位诉讼已经从制度层面被“激活”,也必将迎来爆发式增长。

同时也应注意,备位诉讼制度虽有诸多优势,但该制度本身也有其特定内涵和固有要义,不应被肆意滥用。比如,有人认为可将 “不当得利” 作为 “民间借贷” 的备位之诉,即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将返还借款作为主位请求,将返还不当得利(借贷关系不成立时)作为备位请求。本文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怀疑。

不谈这种做法从法律关系(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或重复起诉(见入库参考案例“某某建材公司诉某某旅游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等“法律层面”能否成立,单从诉讼技巧角度分析,这种做法也恐难成立。正如(2025)陕04民终2242号案中,一、二审法院的观点:(1)不当得利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2)原告先主张案涉款项为被告借款,后又主张系不当得利,原告的陈述前后矛盾,原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不予采信。(3)从举证责任来看,作为主动引起资金流转的主体,原告先主张系借贷关系,后又主张被告取得案涉资金 “没有合法根据” ,该主张系建立在否定自身转账行为的基础之上,原告对向被告转款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原因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4)原告在返还借款的请求不被支持(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缺少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应不予支持。

备位诉讼不是万能的,更不是诉讼请求的垃圾桶。在选择备位诉讼,尤其是在列备位请求时,不仅要尊重其特定内涵和固有要义,还需合情合理,更应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否则,不仅难以自圆其说,还可能给人留下投机取巧,甚至不诚实的印象,最终弄巧成拙。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标注来源错误或侵犯了您的权益告知,我们即时删除。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370-7263306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gaogangdou888@qq.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