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案例: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但管理层面未强制、也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宜以未投保为由,认定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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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号:(2025)豫民申12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甲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乙某 再审申请人甲某因与被申请人乙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16民终4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甲某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乙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而乙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乙某未经交管登记批准,擅自给车辆加装车篷,有私自改装的行为,并且,由于乙某在行驶中未将加装的车篷关闭,该车篷缠绕甲某右腿,造成甲某头部着地而受伤。乙某也存在超速的违法行为。其次,生效判决认为交警队认定甲某全责,未启动甲某要求的伤残评估,侵犯甲某的合法权益。事故认定书仅是一份书证,法院应结合全案进行审查。再次,本案甲某起诉后,甲某要求调取交警队卷宗也不被准许。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乙某车辆属于机动车,乙某没有购买保险,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判令乙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生效判决没有认定。综上,甲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广告 河南成人自考本科(2026)招生 成人本科-贾老师教育 查看详情 乙某提交意见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乙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在本次事故中,甲某和乙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均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甲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乙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三、目前,社会管理层面未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且电动车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不宜因电动车主未投保交强险而认定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乙某在不负事故责任的前提下,也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四、事故认定书记载的交通事故证据以及事故形成原因显示,甲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时操作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甲某进行全责判定。该认定书经复核维持原认定。五、生效判决依据甲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依法审理,甲某并未申请伤残鉴定。综上,甲某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查。针对甲某提出的申请理由,评判如下: 一、关于乙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甲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乙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商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某负本次事故全责,乙某无责任。甲某对该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后维持了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甲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能够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故生效判决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乙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甲某申请再审时提交了病例、费用票据等证据,拟证明甲某仍在接受治疗。经审查,甲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 二、关于乙某应否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但目前社会管理层面未强制要求电动车投保交强险,且电动车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不宜因电动车主未投保交强险而认定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故生效判决认定乙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也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付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甲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甲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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