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被挂靠企业(承包人)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解答

来源

郑建武律师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挂靠施工下的工程款追讨路径与发包、承包主体身份界定是两大核心争议焦点。从程序层面而言,被挂靠企业作为名义承包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有权单独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若实际施工人提出参诉申请,法院应将其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体化解纠纷。

    案件审理中,若查明实际施工事实或事实合同关系,应判令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此外,司法实践中需严格区分发包人与承包人身份,不得因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随意扩大解释发包人范畴,避免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切实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可谓:

挂靠承包惹纷争,

讨要工程款先行。

名义总包能起诉,

合同相对理上明。

实际施工人不干,

申请参诉把理争。

法院追为第三人,

查明事实断分明。

直接付款施工方,

权益保障不折腾。

发包承包有界定,

莫因转包乱定名。

合同相对性莫破,

依规判案方公平。


    问:被挂靠企业(承包人)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答:无论是被挂靠企业起诉发包人还是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起诉发包人,均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均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但如果实际施工人不同意被挂靠企业单独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实际施工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体解决纠纷。

   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企业同时参加诉讼的,经审理查明涉案工程确由实际施工人施工或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形成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应当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宜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发包人向被挂靠企业支付工程款,以免损害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问:发包人、承包人的身份是否可以相互转换?

    答:实践中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较为常见,一些判决将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转包或违法分包而随意扩大解释为发包人,从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令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仅不符合发包人的法律规定造成逻辑混乱,而且导致合同相对性原则形同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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