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纠纷中雇员能否向保险公司直接索赔

来源

戴杰律师

【引言】

雇主责任险作为转移用工风险的重要工具,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保险机制减轻雇主对雇员的赔偿压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雇员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长期存在争议。

【参考案例】

投保情况:2019年12月4日,投保人联合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保险细则中约定:投保险种为雇主责任保险,伤残保险金赔偿限额为100万元,医疗保险金赔偿限额为10万元,投保人为联合公司,被保险人为凯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保障人员(雇员)包括王某。保险事故:2020年3月16日,原告王某与凯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26日,原告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相碰撞,致王某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于住院治疗19天,产生住院费32757.84元,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伤残等级九级。

纠纷发生:2021年8月17日,威凯通公司注销。现原告王某起诉保险公司判令支付保险理赔款110300元(含伤残保险金100000元、误工费9000元、鉴定费1300元。保险公司主张:王某并非案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属于主体不适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联合公司为凯通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王某在承保人员名单中,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因此,请求赔偿保险金的主体本应是被保险人凯通公司。但在事故发生后,已知理赔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凯通公司并未进一步向保险公司提出请求,且于2021年8月17日注销,此种情形下,王某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戴律师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雇员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请求权,长期存在争议。然而,当雇主怠于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时,雇员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索赔,观点减去一致。本来,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确定后,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赔偿,第三者(雇员)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雇员在特定条件下的直接索赔权在本案的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凯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被保障人王某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并不享有此类权利。但是雇主凯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雇员王某事故发生后已处于公司注销状态,显然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属于“怠于请求”,基于以上考虑,法院认可王某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这个案件还是比较有突破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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