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刑事法典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年龄有关的变化还有以下几点:
重点1:
殴打老人条款由60岁变70岁
殴打、伤害升档处罚情形,新法将特殊行为对象中的老人从旧法中的“六十周岁”变成“七十周岁”。
关联法条: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重点2:
未成年行拘绝对不执行变相对
关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不执行的规定,新法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拘留。而旧法中上述情形一律不执行。
关联法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重点3:
未成年监护人到场16岁变18岁
询问未成年人通知监护人到场的范围,从新法将旧法中的“不满16周岁”提升至“询问不满18周岁”;
关联法条:第九十八条第三款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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