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劳动争议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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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

——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

【裁判要旨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24)苏01民终147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7-2-186-00202

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23)苏03民终6278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186-00203

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通过配偶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张某雷诉北京某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竞业限制等方式,约束劳动者再就业方向,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配偶通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认定劳动者承担的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时,应当秉持适当惩戒与维持劳动者生存并重原则,衡平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案号】(2024)京03民终68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490-00604

对隐蔽竞业行为的审查认定

——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审查劳动者配偶持股行为是否构成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间、业务重合性、夫妻财产独立状况、劳动者本人技术条件等。在原用人单位已提供初步证据使法官产生劳动者存在隐蔽竞业行为的合理怀疑时,可根据具体案情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劳动者。若配偶行为与劳动者存在实质牵连关系,行为间接与劳动者自身技术有关,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可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可综合考察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与用人单位损失的关联度等因素予以合理调整。

【案号】(2020)沪01民终13707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186-00105

指导案例184号: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8)京01民终582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2-18-2-186-00606

指导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599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2-18-2-186-00707

船舶挂靠经营时船员与被挂靠公司劳动关系的认定

——陈某诉广州某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挂靠行为违法不能成为船员与被挂靠公司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在船员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判断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可以通过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凭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关系、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性质以及劳动报酬领取等多个层面进行认定。一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凭证包括招工登记表、报名表、工资单、社保记录、考勤表、工作证、服务证等。在挂靠经营中,若劳动者的上述凭证由被挂靠公司发放,可认定其与被挂靠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案涉船员服务簿上加盖的被挂靠公司名下船章和船员服务部签证章系船舶实际经营人私自刻制加盖的,不能成为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文件材料。二是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船员与船舶实际经营人双方商定从事劳务工作的岗位及报酬、在船期间船员根据船舶实际经营人的安排提供相关劳务、船员所得的劳务报酬由船舶实际经营人支付、劳务报酬的调整亦由船舶实际经营人作出,且船舶实际经营人并非被挂靠公司的员工的,应当认定船员并非被挂靠公司的员工,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三是确定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性质,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并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以及劳动者劳动报酬领取情况,是否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原则领取劳动报酬。船员从事的劳务并非被挂靠公司业务的直接组成部分,获取报酬与被挂靠公司无关的,不宜认定两者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案号】(2021)粤72民初5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0-2-490-001

8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案号】(2019)渝01民终191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490-0019

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

【案号】(2023)辽02民终2394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490-00410

“快递小哥”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陈某某诉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之间关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该部分人员多数属于依赖于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就劳动关系确定而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如果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应当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案号】(2021)吉04民终6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490-002

11

建筑施工违法转包、分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

——薛某景诉新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案号】(2023)兵民申938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23-16-2-490-004

12

挂靠经营者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滦县某物流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宗旨在于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改变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实质要件,也不能作为反向推定劳动者与被挂靠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案号】(2019)冀民再19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490-006

13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安徽某高纤公司诉崔某平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23)皖18民终52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490-001

14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廖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已提供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号】(2011)自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490-001

15

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的审查进路

——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判断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事实为基础,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对于适格主体之间,平台企业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作用,从业者无实质自主决定权,从业者获得的报酬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且具有持续稳定特点,其提供的劳动是平台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业者应平台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自备部分生产资料、薪酬由其他主体代发、双方事先对身份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等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号】(2022)粤01民终6300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1-2-490-001

16

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23)京01民终603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18-2-490-004

17

指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裁判要旨】(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9)京民申986号民事裁定

【入库编号】2015-18-2-476-001

18

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号】(2021)沪01民终11591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18-2-186-001

19

指导性案例238号: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1)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案号】(2020)苏0505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18-2-186-002

20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是否履行民主程序的认定

——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作为用工管理依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号】(2023)津010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07-2-490-004

21

上诉或申诉理由成立,应改判调低原判金额的,应对未上诉方、未申诉方抗辩意见一并予以审查

——赵某诉大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民事再审案件,在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当事人申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原判金额应予减少的情形下,依法应对案件全面予以审查,包括对未申诉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审查,以防止仅针对申诉请求审查,忽视未申诉方意见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案号】(2023)黑民再648号民事判决书

【入库编号】2024-16-2-490-001

22

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及事业单位转企后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董某某诉某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1)人事争议纠纷解决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与司法程序接轨后,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程序亦有明确规范,判断一个案件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应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客观情况进行。

(2)事业单位转企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纠纷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案号】(2015)二中民再终字第09289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16-2-490-002

23

教育机构对教师行为进行管理并以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秉持善意理念、遵循比例原则、体现过罚相当。

——王某仙诉某幼儿园、陈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教师应当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提高廉洁从教的意识,同时,教育机构对教师行为管理应当秉持善意理念,遵循比例原则,体现过罚相当。教师公开接受幼儿表达喜爱和敬意的小额零食,不宜认定为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幼儿园仅以此为由开除教师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号】(2024)渝05民终5515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4-18-2-49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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