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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
引言
在执行过程中,处置财产一般以产权人是被执行人为前提。如果财产属于案外人,未经法定程序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一般不得执行。但有一般就有例外。在特定情况下,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案外人财产,无需追加变更当事人。
(一)拒不协助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2020修订说明:旧版本规定中的表述是“有关单位或公民”,新规定改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
(二)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三)代持产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三款,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四)共有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五)未完成登记过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六)被执行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2020修订说明:文字性调整,将原表述“投资”改为“出资”。
(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八) 法人分支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九)执行担保人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1条,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注意区分执行财产与执行财产所有者之间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以上内容来源微信公号“盈隆律师”,作者:潘洁,来源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SCi5CwVdcZxMMg4NtVhMBg)
▶▶那么,申请人如何向法院申请直接执行案外人财产?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外人财产,各地法院没有统一模板。笔者办理的案件是以提交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书的方式来实现。以申请执行分公司财产为例,提供如下模板以供参考:
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址:×××,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的分公司(xxxx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动产、不动产,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偿还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的债务。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关于xxx纠纷一案,由xxxx人民法院作出(xxxx)xx字xx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述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贵院反馈的材料,显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申请人核实,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分公司,目前分公司正常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之规定,被执行人的分公司属于可供执行范围。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分公司的财产,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偿还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的债务。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xxxx年xx月xx日
另外,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申请书时,应当一并提交案外人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便于法院核实后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书来源微信公号“执行工作室”,作者:胡纯律师,来源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to_aYgIs7Ce0DzcWLEYc-w)
▶▶案外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案外人如果认为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存在错误的,该案外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申请执行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
3.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申请执行监督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其他错误,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或者其他有权监督的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134条等规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职责。
5.申请检察监督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
6.信访反映诉求案外人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信访的方式,反映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寻求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案外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如下:1.《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2.《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4 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3.《最高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4.《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5.《民法典》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为执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财产提供了依据。6.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 117 号指导案例《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认为,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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