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老年人权益的律法保障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一年一度的重阳节又快到了,重阳节是我国传统节日之一。先秦时期,将农历九月初九作为庆祝丰收的日子,这天要祭飨天地、祭祀先祖,以谢天地、先祖的恩德。发展至唐代,九月初九被定为重阳节,又称老人节,主要是对老人表达尊敬。回溯历史,可以发现,唐代律法十分重视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这源于唐代统治者对儒家宗法制度、礼教规范的深刻理解和巧妙运用,让原本生硬的律法变为灵活的、可操作的养老规范。

  唐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来源

  唐代律法对于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首先源于对“孝文化”的推崇。

  传统文化中,“孝”是儒家思想的伦理核心,行孝也是中国千百年来推崇的理念。由此而产生的孝道文化则是以尊老敬老为核心,要求子女履行尊敬、关爱及赡养父母的义务。

  孝属于礼的范畴,出礼则入刑,也必然属于刑的范畴。因此,在礼刑合一的律法体系下,历代律法经典中,不乏关于孝道入律的论述,唐代也不例外,《唐律疏议·名例》规定了“十恶重罪”,将“不孝”纳入其中,认为其“亏损名教,毁裂冠冕”。

  其次是源于对大同社会愿景的追求。

  我国传统文化将对老年人的关爱视作王道社会的政治理想。《礼记·礼运》将“老有所终”视为大同社会的美好愿景;《孟子·梁惠王上》将“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作为王道社会里老年人的劳动保护标准,将“七十者衣帛食肉”视为对老年人的物质保障。

  由此可见,尊老敬老成为了先秦诸子对于统治者的基本要求,及至后世,这些论述成为唐代统治者创设尊老敬老制度的思想依据。有鉴于此,唐代立法者从家庭尊老及社会助老两个层面实现了老年人权益的全面保障。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具体举措

  唐代秉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立德弘道,以补世教。悉看历代法制,尊老养老的律法当属唐代别具特色。

  存留养亲制度。这项制度是指徒流罪犯家中有祖父母、父母年老,且无其他男丁侍养者,须停止或免除罪犯的刑罚,令其归家侍奉老人。《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这称为“权留养亲”。但“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意即家中其他男性已成年或老人过世满一年后,仍需继续执行流刑,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流刑的暂时中止执行。

  至于徒刑罪犯的“存留养亲”,《唐律疏议·名例》“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条规定:“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即对家中唯一男丁犯徒罪的,若被判处徒一年,则将其杖一百二十,不必再服劳役;所犯徒罪每加重一等,便多加二十杖。无论如何规定,律法都确保有人侍奉家中老人,避免了亲属犯罪给他们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从中可见立法者对老人的关怀。

  侍丁养老制度。这项制度是指老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且家中无人照顾的配给陪侍人员,照顾其生活起居。唐太宗贞观十一年诏曰:“给民百岁以上侍五人。”意即给每位百岁以上老人配给五名陪侍人员。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修改为“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三人”。即八十岁的老人配侍丁一人,九十岁的老人配侍丁二人,百岁的老人配侍丁三人。至天宝八载又规定:“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宜各给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简择;至八十以上,依例程处分。”即对男七十五岁以上妇人七十岁以上,可配侍丁一人。此条相较之前的规定,降低了老人配给侍丁的年龄限制,并明确了女性达到一定年龄也可以配侍丁,侍丁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侍丁养老制度解决了老人无人照料的困境,是唐代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一项便民措施。

  设立悲田院。悲田院又称为悲田养病坊,是唐代设立的一种养老机构。唐代早期,悲田院主要是由寺院僧人发起设立的民间养老机构,到了武则天执政时期,基于统治者对于佛教的笃信。寺院越来越多,悲田院也随之增多。后来唐代中央政府设立悲田使一职,使悲田院管理走向了规范化,给老无所依的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这种官民混合的养老机构是唐代另一种养老模式。

  尚齿制度。这一制度是唐代给予高龄老人的特殊嘉奖,分为赐物和赐官两类。

  赐物,《唐大诏令集》记载:“年八十以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年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加版授,以旌尚齿。”即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朝廷要赐两石米,五段布匹;百岁以上的,加倍。尚齿制度让唐代老人在物资方面得到补贴,也减轻了家庭的养老负担。

  赐官,唐玄宗在《加应道尊号大赦文》中规定:“其京城父老,宜各赐物十段,七十已上仍版授本县令,其妻版授县君。六十已上,版授本县丞。天下侍老,百岁已上版授下郡太守,妇人版授郡君。九十已上版授上郡司马,妇人版授县君。”即向京城中的老者每人赏赐十匹布帛,其中七十岁以上的,另授予县令的虚衔,其妻授予县君虚。六十岁以上的,则授予县丞的虚衔。百岁以上老人,授予下郡太守虚衔,其妻授予郡君封衔。九十岁以上老人,授予上郡司马虚衔,其妻授予县君封衔。通过向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授予荣誉职务,以示对他们的重视与尊敬,唐代通过制度性奖励营造了社会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老年人犯罪减免制度。早在《礼记·曲礼》已有记载,八十、九十岁老人称“耄”,犯罪时应减免刑责。《唐律疏议·名例》秉承先秦儒家精神,引礼入律,完善老人犯罪减免规定:“诸年七十以上,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即七十岁以上犯流罪以下(除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等特定罪名)可免除刑罚,改用收赎方式处理;八十岁以上仅对反、逆、杀人等严重犯罪承担死刑责任,需上请皇帝裁决,盗及伤人等罪同样适用收赎,其他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九十岁以上即使犯死罪也不加刑。这既考量到了老年人身体健康的特殊情况,彰显了传统律法的人本关怀,也考量到了刑罚的社会效果,通过司法裁判向公众传达了尊老敬老的道德观念。

  对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传承

  纵观整个唐代,朝廷不仅会派专人照料高龄老人的生活起居,还会依据律法赋予他们待遇和身份,犯罪后也会准予恤刑,如此完备的老年人权益律法体系,为唐代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至此,尊老敬老的道德观念在唐代彻底具象化为可实践的立法规范,其很多规定也为后世效仿,成为古代敬老文化和孝亲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唐代律法从精神和物质角度出发,完善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内容,是中华优秀敬老文化融入国家律法的生动实践。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和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都是为了发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文化基因,实现“老有所养”的权益保障。我们要切实考量老年人身体、精神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保障,共同构建“老有所养”的美丽图景。

  【本文系2025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中华传统‘良法善治’观念资源及其在‘两个结合’中的转化应用”(项目编号:25SKJD03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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