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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言杂谈
农民工可以在自己老家起诉要工资吗?(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附最高院案例)
农民工在工地干活被拖欠劳务费、个人打零工的工钱被拖欠……这些事关血汗钱的法律纠纷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协议,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另一方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合同。那么农民工遇到劳务合同纠纷,可以在哪起诉?
一、实践情形
农民工甲老家是A地,甲被B地的包工头招到C地干活,如果包工头没有支付甲工钱,甲可以去老家A地法院起诉吗?
答案:可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院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58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
原告赵某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立案。
赵某起诉称,2011年5月,其与中交一公局京新高速集呼土建二标工程项目部一分部签订《临时建设施工合同》。临建工程交工后,中交一公局项目部一分部仍拖欠尾款9436元。故起诉要求中交一公局支付劳务工程款9436元及违约利息962元。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签订《临时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裁决。故于2017年11月23日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中虽约定争议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解决,但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中交一公局住所地不在昌平区,且赵某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询问时表示中交一公局项目部并不在昌平,中交一公局有一个子公司在昌平区,但与本案无关。
故北京市昌平区并非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本案管辖协议无效,不能据此确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赵某起诉要求给付劳务费,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赵某住所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故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经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认为,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如若约定与争议毫无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则约定管辖的协议无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临时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有利于合同履行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本案被告中交一公局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住所地、工程所在地等均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
根据中交一公局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作的询问笔录,其表示项目履行不在北京市昌平区,唯一与北京市昌平区有关系的是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昌平。但中交一公局既未提供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的证明,更未提供证据证明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实际施工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市昌平区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双方当事人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
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赵某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其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审理。
四、总结
确定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一个逻辑清晰的过程。
核心在于正确识别合同性质,并按照“协议优先于法定”的原则,结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两个连接点进行判断。
充分理解并运用这些规则,能够帮助当事人在纠纷伊始就占据主动,为后续的维权之路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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