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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非社
在日常行政复议工作中,我们常遇到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复议决定书已送达并生效,复议机关是否还有权自行变更?变更后的法律效力如何?当事人诉权又如何保障?
尽管《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作明确规定,但结合相关司法答复和审判实践,笔者梳理出以下关键要点,供大家在实务中参考:
一、复议机关有权自行变更错误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是否有关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5号)
市人民政府撤销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决定和改变自己作出的错误复议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详见:(2019)最高法行申1550号)
二、自行纠错≠任意纠错,需审慎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作出的复议决定存在错误,有权自行改变、纠正。但这并不意味着复议机关在任何情况都可以直接改变生效的复议决定,除了享有纠正错误决定的管辖权外,复议机关在作出改变决定时,还应当考虑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事实证据是否确凿以及裁量权运用是否恰当等其他合法性要件,以保证改变原复议结论的决定的合法性。(详见:(2020)晋行终7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三、不服变更决定,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自行撤销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
第一,复议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实际上是作出了一个否定原行政复议决定的新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自行撤销复议决定,既可能符合复议申请人的请求,也可能不符合复议申请人的请求。只要对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复议申请人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除行政复议申请人外,复议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导致对第三人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第三人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复议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后,该行政复议决定自始不产生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新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然,相关主体也可选择等新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如对新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以减少诉累,避免重复诉讼、循环诉讼,更好贯彻“一争议一诉”。(详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讲堂”第五期)
复议机关虽具备自行纠错的权力,但须谨慎依法行使,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诉权,确保每一个复议决定都能经得起司法审查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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