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时间,禁止装修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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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限时,禁止装修噪音扰民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属于社会生活噪声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6条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82条第3项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87条第1款、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8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各省装修活动限定作业时间

1.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2.上海市

根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之规定,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制装修的时间。

3.山西省

根据《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43条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当日十三时至十五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得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4.内蒙古自治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0条之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全天,不得使用电钻、电锯、冲击钻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室内装修作业。

5.辽宁省

根据《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根据《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在十九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等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通告》第一条之规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大连市城市区内,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9时之间,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家庭装饰装修施工。

6.江苏省

根据《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8条之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7.浙江省

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应当遵守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七时,不得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工具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装修活动。

8.湖北省

1.根据《咸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全天及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活动。

9.甘肃省

根据《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在工作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十八时至次日八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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